P2P被视为门外的野蛮人,自去年疯狂成长以来,正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社会上大量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案件涌现,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各类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出和打击力度,其中部分以P2P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将会受到立案侦察,这势必对刚刚发展的P2P行业产生影响。作为P2P平台,应当深刻认识到平台的法律风险,坚守法律底线规范运营,尽可能防范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一、P2P结构
P2P的典型结构为:融资人-------P2P平台-------投资人。但是由于担保及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的出现,其结构会发生变化,演变后的结构为:融资人-(担保机构)——P2P平台-(第三方支付或资金监管)——投资人。
从以上结构看,P2P应当是一个撮合交易的平台,为资金需求方和资金出资方提供供求信息服务,解决资金需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提供的是点对点服务。
二、央行关于P2P的三条红线
针对近期频繁出现问题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出了界定:第一类为理财-资金池模式;第二类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最后一类为典型的庞氏骗局。
1.理财-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从央行规定的上述3条法律红线看,第一条相当于P2P平台在开展借贷金融业务,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借款,然后再向他人贷款,赚取高额利差。这显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条红线相当于融资方借用P2P平台在开展非法集资行为,而P2P平台不进行审查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而不制止,在此情况下,P2P平台相当于协助虚假融资方完成了非法集资行为。第三条红线中,P2P平台为平台吸收资金后非法使用,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
三、司法机关相关解释对P2P平台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暂且不考虑P2P平台自身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第一、第三条红线除外),即便纯粹从事点对点服务的P2P平台,因其自身属于信息发布平台,其法律定位属于广告发布者,只不过其发布的信息是金融供求信息,因此,也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已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P2P平台,其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两类,第一类是虚假广告罪,第二类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除了上述刑事责任之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P2P平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P2P可能会对融资方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P2P平台一定要做好融资方及融资需求信息的核查工作,履行好相关的核查义务。否则,就可能承担及其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郭勤贵律师,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及法律风险专家,微信公众号:guoqingui72,新浪微博:@郭勤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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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亟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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