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与OTT博弈的三种了结方式

电信运营商与OTT厂商之间的博弈,会以怎样的方式收场?从全球范围内来看,不少电信运营商正在创新商业模式,以“流量经营”的方式,尝试与OTT厂商开展新的合作。

电信运营商与OTT

既然OTT厂商已经触动了电信运营商的敏感神经,既然这种危险而又微妙的关系让他们的亲疏远近难以界定,既然OTT厂商和电信运营商都承认彼此之间是鱼水关系而非水火不容,那么,这对欢喜冤家终究要对这场是非恩怨做个了结。

电信运营商与OTT厂商之间的博弈,会以怎样的方式收场?从全球范围内来看,不少电信运营商正在创新商业模式,以“流量经营”的方式,尝试与OTT厂商开展新的合作。

 

方式一:电信运营商为OTT厂商实现增值,创建新的收入来源。

在国外,这种方式已经被包括Verizon在内的多家电信运营商采纳。具体方式为:电信运营商向与之合作的OTT厂商提供“提速”服务,OTT厂商向电信运营商支付相应的增值服务费用。

国外采取这种合作方式的一些例证表明,一部分OTT厂商希望通过这种合作来确保用户体验。这是因为,使用移动互联网业务的用户往往耐心有限,如果一个应用在两秒之内无法打开,或者使用不流畅,用户便会很快离开。而如果能让网络更加有保障,有些OTT厂商愿意支付一些费用,提高其用户的优先级,即使是在网络忙时,也能确保用户访问其业务的速度。

爱立信的技术专家认为,这种方式对于电信运营商和OTT厂商来说,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方式。一方面,运营商可以针对某项OTT业务提供内容加速,有效经营、管理数据流量;另一方面,得到提速的OTT业务可以更方便地抵达用户,确保最佳的用户体验。

OTT厂商向电信运营商支付的这部分增值服务费,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消化”。比如,OTT厂商可以向用户收取“有保障的业务体验”费用,之后再与电信运营商进行分成。或者,OTT厂商不向用户收费,直接向电信运营商付费,再通过广告或其他收入来弥补这部分费用支出。

除了“内容加速”之外,电信运营商还可以提供其他的服务,或者提供更多的能力开放——只要OTT厂商认为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网络保障和服务,能够为其保留或增长用户起到作用,双方就有合作的机会和空间。

 

方式二:电信运营商为OTT厂商提供定向的差异化计费,在增量的同时实现增收。

这种合作方式与前一种方式有类似之处,都需要电信运营商向OTT厂商“定向提供”有保障的网络服务。在这一前提下,电信运营商可以针对某个或者某几个OTT业务,制定打包使用费。

打包计费是差异化计费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大幅拉低了运营商数据流量的使用单价,但可以提高用户黏性、减少离网率。

除了确保用户黏性之外,这种针对某个OTT业务的差异化计费还可以为电信运营商解决两方面的难题:一是如何合理地承载正在爆炸式增长的数据流量,二是如何经营和管理这些数据流量。

这种差异化计费的方式,恰好与爱立信多年前提出的“智能管道”战略相吻合。爱立信的技术专家认为,智能管道是电信运营商开展流量经营的基础,运营商首先需要强化网络本身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有效经营数据流量,进而促使流量增长所带来的收益最大化。

目前,全球不少运营商已经开始部署这种“智能管道”的计费控制功能。据了解,这种对某个或多个OTT业务进行打包收费、无限量使用的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电信运营商采纳,其中包括南美、香港地区的一些运营商。

以香港为例,香港电信运营商PCCW Mobile与腾讯公司在不久前合作推出“微信畅聊套餐”,用户只需每月支付8元港币,就可以不限流量使用微信业务。

 

方式三:OTT厂商直接向电信运营商支付费用,再通过广告等收入消化成本。

以上两种方式都属于电信运营商以“流量经营”为主导的创新商业模式,但如果用户不接受所谓的增值服务,也不接受打包等方式的差异化计费,电信运营商与OTT厂商也可以因地制宜,通过其他的市场化手段来平衡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比如,OTT厂商可以直接向电信运营商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服务费,再通过广告等收入来消化这部分成本支出。

这种“将成本转嫁给广告商”的后向收费方式,一直被互联网企业广泛使用。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这种方式仍然可以被OTT厂商采用,只不过,厂商需要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所创新,而不是照搬。

实际上,电信运营商与OTT厂商的利益分配方式并不止以上三种。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产业的不断发展,利益双方还可以挖掘更多的合作方式。

不管采用哪种合作方式,有一点是一致的——在移动数据流量爆炸式增长的时代,更需要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开源。就像全球越来越多的主流运营商正在尝试的“带宽经营与内容捆绑”营销方式,电信运营商与OTT厂商应该探索各种合作的可能性,来释放宽带的能量。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电信运营商还是OTT厂商,它们都不是慈善机构,都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有投入也需要有回报;随着新产品、新业务的出现,两个行业之间必然要面对一次又一次利益分配的调整,甚至是规则的重构。(文/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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