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注: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如何开展合作类业务、合作的边界在哪儿?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出台了全国首个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的政策指南——《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对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合作类业务提出5个“严禁”要求。
这份措辞严厉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随着金融科技行业的迅猛发展,不少银行、保险机构开始与金融科技机构开展信贷、营销等合作。但由于相关机构在开展业务中有不少灰色操作,目前个人信息泄露、催收等各类风险问题突出。
这种种乱象已经受到监管机构关注。
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监管发现部分银行机构相关业务发展不够审慎,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不足,合作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存在套贷骗贷、多头借贷等风险和问题。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也存在非持牌机构经营“打擦边球”、从业人员突破执业登记范围办理业务、管理责任划分不清、信息披露不全等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影响行业发展和市场秩序。
资深互金观察者毕研广表示,从现阶段看,有些金融科技公司打着金融科技的招牌却在从事违法金融活动,有的借助大数据风控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但是却进行盗取、滥用、买卖用户数据。
再者有些金融机构与助贷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充当资金来源方,助贷公司借助自己的场景、平台对外进行贷款。然而,风控核心环节并不是由金融机构来做,而是委托外包了给了助贷公司甚至这些助贷公司和互联网借贷平台捆绑在了一切。
“这些风险随着规范文件的出台将来也会得到一定的遏制。”毕研广表示。
银行合作的五个“严禁”
按照这份《通知》的定义,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机构:1. 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 2. 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3. 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4. 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
在这一定义之下,《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提出了五个“严禁”,加强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
五个“严禁”具体包括:
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
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
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
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
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在操作细则方面,这份《通知》重点提到了规范开展线上贷款业务合作,要求辖内银行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加强信用风险管控,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审慎办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
在自主风控方面,《通知》要求,银行要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模型和系统,配备专业人员,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
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在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方面,《通知》要求,按照穿透原则,严查资金用途合规性,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采用自主支付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发放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同时,《通知》鼓励银行探索运用远程视频、生物识别、数据风控等技术加强对外部欺诈、过度借贷、重复授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
保险方面,《通知》提出三个“不得”
保险方面,《通知》提出三个“不得”,以加强保险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管理。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
不得代收保费,以杜绝由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超范围介入保险业务经营引发的各种问题和乱象。
此处所指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备案运营主体、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ICP)归属机构不是保险机构,为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同时,《通知》重点要求加强保险销售人员和费用管理,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等,以有效防范由于违规“返佣”、变相激励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和问题。
《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包括通过宣传推广特定保险产品或发送特定产品链接,获取佣金或与佣金相近的推广费等。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平台变相委托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平台向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与此同时,《通知》指出,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也不得简单以与保费规模或保单件数挂钩的结算方式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保险机构应明确与平台的分工责任,确保能够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能够完整、准确的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保险机构对利用平台开展的保险销售业务合规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首发钛媒体,作者/蔡鹏程)
根据《网络安全法》实名制要求,请绑定手机号后发表评论
行路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