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运营商的经验看,他们或诉诸监管,或以灵活的资费策略应对,或合作甚至建设自有OTT业务,但除了商业和技术谋划,对国内运营商来说,还有哪些法律和政策难题?对一直难产的《电信法》拟定又会产生什么新的争议?
【编者按】OTT(基于开放互联网的视频服务)已成为一股大潮袭来,类OTT移动应用、语音应用也流行于世。日前钛媒体曾发表中广电通CEO殷建勇向钛媒体独家供稿,《OTT,一个新的美丽大泡泡?》,从广电角度对OTT产业做了专业分析,引发了热议;今日,供职于中国某大型运营商法务部的钛媒体专栏作者余小林,也向钛媒体独家供稿,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运营商在接面对OTT挑战后的法律和政策难题,这也反映了最近运营商的一些讨论和思考。
以下为余小林供稿全文:
OTT(over the top)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已经不是一个纸面上的名词,或者臆想中的敌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运营商越来越真切的感受到OTT冲击所带来的切肤之痛。
一方面,网络视频、P2P下载等带来巨大的数据流量,使运营商网络面临严峻压力,网络建设和扩容似乎成了“无底洞”,增量不增收现象愈加明显。
另一方面,OTT通信类业务,如苹果的Facetime、imessage,腾讯的微信等,借助运营商网络提供与语音、短信、视频通话等通信业务类似的服务,更是直接挤占和侵蚀了运营商的传统收入来源。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是客观的,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业绩要求是现实的,运营商当然不甘于沦为“哑管道”和天线基站“维修工”。那么,运营商的出路在哪里?手段是什么?
从国外运营商的经验看,他们或诉诸监管,或以灵活的资费策略应对,或合作甚至建设自有OTT业务,这些都是国内运营商在迎战OTT过程中可能的选项。但除了商业和技术上的谋划布局,国内运营商还要注意哪些法律和监管层面的问题?对迟迟难以出台,但的确为下一步重点的《电信法》的拟定,又会产生些什么相关争议?
反垄断法纠纷隐患
对于严重侵占带宽资源的网络视频、P2P下载等业务,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技术上进行阻断。国外运营商初期一般采取这种直接对抗手段,2005年原中国电信和2006年原中国铁通也曾对P2P软件进行过封杀。不过自2011年以来,考虑到OTT业务发展大潮流和在用户中的欢迎度,运营商更多地以调整资费策略的方式进行选择性“阻断”。
美国运营商提出建立网络分级付费机制,主张对网络实行差别化服务,根据使用宽带流量对内容提供者收取费用,并就此与谷歌、Youtube等互联网巨头展开激烈斗争。以中国移动为首的国内运营商也已经提出了类似设想。
如果运营商采取差异化服务、分级收费定价举措,必将遭致互联网巨头的强烈反弹,并可能由此引发反垄断法律纠纷。
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采取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行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即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在中国电信市场,由于自然垄断、信息安全等原因,运营商在基础网络层面占据一定的垄断地位。
如果对于占用大量带宽的OTT经营者采取阻断其业务,或者根据其宽带流量分级收费差异化服务,就有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旦发生反垄断法律纠纷,运营商有没有胜算,关键就在于能否找到说服法官的“正当理由”。运营商可能提出的理由是否为司法所认可,还有待实践去检验,但一番法律缠斗可能难以避免。
电信监管政策难题
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OTT通信类应用的兴起,给运营商带来了远超过传统VoIP的冲击。腾讯微信4.2版本产品,在文字和语音信息传送功能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视频与语音通话功能,其用户数迅速突破2亿规模。
这种免费的OTT应用对运营商的传统通信业务产生了极大的替代作用,运营商的短信和彩信收入已经呈现出下滑的趋势。
微信这类OTT VoIP创新产品,与传统VoIP非常相似,但技术上又有所区别。在中国电信监管政策中,Phone to phone和PC to phone的VoIP属于基础电信业务范围,仅有取得基础电信业务许可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才能经营。
而微信借助于智能终端和移动互联网,绕过运营商的PSTN网络,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传统VoIP业务。这属于电信监管的灰色地带,目前运营商从政策层面还找不到反制的依据。
但是,今年7月,韩国监管机构已批准本国移动运营商对KakaoTalk(号称韩国微信)进行额外收费,这或许是世界范围内VoIP监管政策调整的一个信号。中国电信产业有其特殊国情,运营商承担着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除了在经济发达地区赚钱,还要在落后偏远地区提供投入产出比严重失衡的普遍通信服务。
而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制度,微信之类的OTT VoIP应用严重冲击了目前执行普遍服务义务的基础语音服务运营商,长期下去必将影响运营商执行普遍服务义务的能力和意愿。因此,是否调整VoIP的监管范围、将OTT VoIP纳入其中?是否让“搭便车”致富、过度占用带宽、间接提供通信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承担一定的普遍服务义务?是下一步我国《电信法》制定和产业监管政策调整需要妥善解决的难题。
“网络中立”的立法争议
在运营商与OTT的斗争中,有一个概念不能被忽略,那就是“网络中立”。所谓网络中立,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按自己的选择访问网络内容、运营应用程序、接入设备、选择服务提供者。这一原则要求运营商平等对待所有互联网内容和访问,保证网络数据传输的“中立性”。
网络中立关系到运营商能否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管理、差异服务,关系到运营商能否从互联网巨头那里切分“蛋糕”。网络中立的争议缘起于美国,谷歌、微软等巨头与AT&T等运营商,为“网络中立”立法进程长期斗争,至今尚未有确切结论。网路中立在世界范围内也广受争议,立法支持的国家有之,态度模糊甚至拒绝的国家也不少。
我国关于网络中立的争议也持续了一段时间,当目前立法上还没有明显进展。网络中立原则影响深远,关系到我们究竟要塑造一个怎样的互联网未来。对于运营商而言,一旦执行绝对的网络中立法律原则,那么在与OTT业务提供者的竞争中,必将进一步陷入被动处境。立法者在处于网络中立问题时,也需要综合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鼓励创新的发展选择中,明确一个均衡各方利益的合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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