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征:央视陈永洲认罪节目难逃“媒介审判”之嫌

央视让嫌疑人面对公众认罪,新闻伦理和法律底线被双双违背,成为典型的媒介审判。而这种审判前报道方式所引发的舆论质疑,也似乎背离了媒体应有之责。拷问央视得失,以明辨是非。

 钛媒体注:10月26日,很多观众都在电视机前观看了央视采访正在刑拘中的陈永洲的新闻节目。在有关媒体公信力困境以及媒体人职业操守的讨论之外,似乎很多人忽略了一个事实:作为电视新闻媒体,央视的做法是否触及到了法律的界限?是否有妨碍司法的程序公正,以及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准则?钛媒体作者,传播学教授魏永征围绕这一媒体报道所触及的法律问题,一一做出观点评述。钛媒体推荐如下:

 

10月26日早上,央视突然在《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录像,当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收受他人钱财,连续发表攻击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节目一出,顿时成为当天社会舆论议论的热点。

看起来,央视此举,是面对两天来舆论对湖南警方抓捕记者表示强烈不解和不满的质疑,为警方之举正名。于是,也有人表示收回曾经对《新快报》快放人呼吁的声援,记者涉嫌受贿,自应依法处理。但是更有舆论对此提出了更多的质疑,这些质疑,已经超出了拘捕陈永洲一个人是否合法合理的范围。

 

细数央视触碰的两大法律底线

央视这档节目,让一个在押的嫌疑人面对电视镜头,向全国公众供认自己收受钱款、毁损一家上市公司信譽的犯罪事实,直接违反了刑诉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在丧失人身自由的状态下,两位人高马大的警察押送,穿上囚衣,带着手铐,说是一朝悔悟,自觉自愿,现身说法,骗不了三岁小孩。

而嫌疑人尚在刑拘阶段,有待检察院审查是否逮捕起诉,法庭审判尚无时日,却要他在公众面前“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新华社报道语),并且以囚衣、光头、手铐等形象显示他确属有罪之人。这又违反了刑诉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

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制定通过的基本法律,央视居然可以无视莊嚴的法律规定,自搞一套,等于向全国人民进行有法可以不依的行为示范。这在观念上和秩序上对于我国法治的损害,不容低估。

除此之外,央视此节目也显示了警方的违法作为。《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节目中,这个文弱还带有稚气的年青人被带上了手铐、穿上了囚衣,还剃了光头,接受记者采访。这样做法通过央视节目向全国广为传播,是不是要让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仿效呢?如果各省市县的公安机关抓捕了犯罪嫌疑人,连检察院审查这一程序尚未履行,就都迫不及待地让他到当地电视荧屏上帶铐“示众”,还美其名曰进行法制宣传,请问,我们国家还有法治吗?

 

被忽视的法律和国际通行准则

保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而公正审判,这样的法治原则不仅载于我国法律,也是国际通行准则。为此,必须排除一切可能对于司法公正的任何干扰。有的国家和地区,为此对于媒体的信息传播制定了严格的限制。

近日,在我国香港地区,就有《苹果日报》被律政司依法提起刑事检控。其案情是今年3月警方拘捕了一位涉嫌杀害自己父母的嫌疑人,送到精神病院先进行精神病理检验。苹果日报趁机派记者潜入精神病院,对嫌犯进行所谓采访,在头版大幅刊出。尽管报道内容并未直接涉及嫌犯认罪等情形,律政司还是以涉嫌藐视法庭罪名对报业公司和总编辑提起控告,尚待审理。

在过去,我国法律没有类似的限制,所以港人看见我国电视上经常播出嫌犯在审理前就接受采访,表示认罪悔罪的报道和节目感到十分奇怪。1996年,刑诉法正式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被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中国式规定,有关刑案报道理应有所改进,例如,停止在警方拘捕后就作有罪宣传的做法,但是成效不大。去年新的刑诉法,又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以及对于侦查、审理过程中某些信息实行保密的规定。

学习和研究这些重要法律规定,自然是媒体应尽之责,媒体都应该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在审判前就报道嫌疑人认罪的做法,CCTV也不应例外。然而,央视关于陈永洲案的报道,非但没有作出应有的改进,反而有变本加厉之势,实在令人不解和失望。

 

适得其反的舆论引导

本来,陈永洲一事还只是涉及拘捕一个记者的争议,扩大一点,也就是如何维护记者权利和保障舆论监督的问题,或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规管问题。央视这一宣传,事情就更扩大了。

我们看到,境外已经有媒体借此再做文章,根据这种宣传方式进行胡乱猜测,公然指责中国的所谓后退、左转。是的,境外敌对势力无时不在攻击我们,但是,我们为什么要为它们提供借口呢?这样的节目,说是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形象抹黑,我看并不过分。

大概也考虑到尽量避免强迫认罪的效果,这档节目特意让嫌疑人精神饱满,侃侃而谈,表示没有被逼供。

但是,一个人做了坏事要他当众承认,绝对不可能是轻松愉快的事情,于是又有人怀疑是不是警方与嫌疑人达成了甚么协议,以认罪悔罪的表演来换取警方需要的结果。那么是不是显示一下嫌疑人认罪过程中的痛苦以增加真实感呢?岂不是成为强迫认罪了?宽也不是,严也不是,左也不是,右也不是——最终节目呈现的传播效果,完全是由审判前、对尚未认定有罪的嫌疑人认罪的报道方式所决定的。

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并未收到预期效果,人们还是对案情提出种种质疑,各种流言继续流传,扑朔迷离,莫衷一是,得焉失焉?自可权衡。 

笔者还注意到,中国记协(中国记者协会)等部门的有关声明,只是客观複述此案记者承认收钱的事实,表示谴责,并未跟风作出记者有罪的判断。这种做法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我看来,最理性的做法,是警方和有关媒体立即依法停止关于“嫌疑人有罪”的宣传,尽快将此案移交检察院审查;如果确实构成犯罪嫌疑,经过法庭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进行开而公正的审判,将真相显示于天下,舆论的质疑才能消除。(本文独家首发钛媒体)

 

【本文作者魏永征,传播法教授,曾任《新闻记者》杂志主编,香港树仁大学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特聘博士生导师。现为汕头大学硕士生导师。在新闻伦理、大众传播法、传媒政策与法规等方面有很深研究经历,主要著作有:《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等。】

本文系作者 魏永征 授权钛媒体发表,并经钛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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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的法治之路还有很远,除了制度本身,最关键的还在人心,如果没有人心对于新制度的适应,通行社会的只会是不成为法和潜规则,制度和法律就永远是个摆设。至于央视,白岩松有句话,新闻联播不是电视台的,是中央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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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2013.10.29 · via pc
  • 中国这种事不能说得太细。这种事就是真明白的人不说,不明白的人在那里瞎胡说。以后可能连质疑网秦这样的公司的可能性都没有了。钛媒体还是很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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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2013.10.29 · via pc
  • 写的非常清晰明了。事实上,央视当天新闻报道后,立马就有一大群“三岁小孩”围攻陈、新快报。不能说他们没立场,只是因为目前谈法治仍显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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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2013.10.29 · via pc
  • 謝謝各位網友厚愛,我拜讀了絕大多數評論,無論是贊同的還是反對的,都對我富有啓發。 我只說明“媒介審判”這個術語:這個術語確實來自西方,指媒介影響或干預司法獨立的現象。中國無論是新聞媒介還是司法在體制上與西方當然有很大不同,人們使用這個術語主要是指媒介功能的錯位。 現在這個術語也爲官方編篡的著作所採納,如最近出版的柳斌傑主編的2013新聞記者培訓課程教材。 有位網友基本說明了這個意思,我在微博上說是“富有理論色彩的闡述”,是指他的評論,可惜評論太多,一時找不到了。----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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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2013.10.30 · via pc
  • 央视扮演的不再是央视的角色,在某种光环的照耀下很容易迷失自我,而我们老百姓还带有“奴性”不敢或者不相信央视会做出诸如此类的事,我们把央视看成真理,看成了完美。我们需要用审判的眼光去看待任何事情包括央视,包括政府,我们不能忘记在中中国主人是谁,尽管主人穷了点,累了点。但不能迷失我们的理性

    回复 2013.10.29 · via pc
  • ”中央电视台法院“---我喜欢这个词!(呲牙)

    回复 2013.11.01 · via pc
  • 说的很好。 还有薛蛮子不也一样吗

    回复 2013.10.29 · via pc
  • 有道理

    回复 2013.10.29 · via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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