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开始,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图文消息在网上疯转,一夜之间阅读就突破了10万+。(见钛媒体报道《少年不可欺,少年易营销,优土、陌陌、少年有多赢》)其主要内容为:一个名为NIKO EDWARDS的订阅号发声,指出其团队在2014年9月的时候策划了一档名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短片并上线。不久,自称优酷创意编辑的于某主动与其联系,并要求合作拍摄一部创意视频。虽然双方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但是由于沟通不畅,最终以优酷方脚本修改、预算缩减为由中断合作。
但随后,优酷与陌陌的上线广告片与NIKO EDWARDS此前的作品存在众多相似之处。因此,NIKO EDWARDS认为优酷涉嫌抄袭其创意,并请求进行法律维权。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篇带着理想主义与微微悲情色彩的文章立即引来了众多围观,而就在几个小时前,优酷网和陌陌都发表了官方声明,表示将对此事展开专项调查。
创意,法律保护的软肋
根据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创意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所保护客体如发明、商标、作品、软件、外观设计等的特点,它往往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之中。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根据《著作权法》所确立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寄存在作者头脑中的思想只有通过一定形式表达于作品时,法律才予以保护。而创意,往往只是抽象存在于作者的脑海中,很少具象于表现于载体之上。所以,对于创意的保护,成了法律的软肋。
少年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创意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停留在思维层面的想法、构思,另一种则是将创意思想落实到具体的表达载体之中去,比如文字稿、视频。
大多数的创意停留在思想层面上,而只有当“思想”落地变成“表达”的时候,法律才能提供救济。通过声明我们可以看出,NIKO EDWARDS团队的创意已经通过《追气球的熊孩子》以短片的形式进行了呈现,所以其创意理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核心特征是具有独创性,即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通过NIKO EDWARDS团队与自称优酷创意制片王某的对话截图中,可以看出优酷方已经接触到了《追气球的熊孩子》的创意,如果要对NIKO EDWARDS团队的请求提出抗辩,则必须举证其对作品独立完成的事实。
少年们在觉醒,法律也在觉醒
少年们对于版权的意识在觉醒,法律当然也没有落后。根据《四川法制报》的报道,3天前即11月27日,成都中院刚刚一审判决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3年8月,四川某洁具公司准备以招标方式选择制作单位拍摄广告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徐杰(化名)受邀后制作了创意样片。9月16日,徐杰通过网络将样片传输给洁具公司,并在招标提案会上进行了播放,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使用协议。事后,徐杰发现洁具公司在其官网上播放的广告片与其制作的样片极为相似,遂诉请法院判令洁具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90万元。
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四川某洁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徐杰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徐杰经济损失22万元,合理开支2万余元。
同样是创意,同样是以视频的形式进行了展示,成都中院的判决无疑说明了法律对于创意保护的重视。
在互联网时代,创新无疑是一个公司得以基业长青的命脉。而对于创意的保护,则应该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NIKO EDWARDS的反应让我们看到,当热血沸腾的少年不断去创造的时候,他们同样也重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法律呢?理应在他们最需要保护的时候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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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
法律确实不完善,执法能力也有待提高。
创意啊,哪个行业不需要创意呢,创意才是打破传统走向未来的法宝。
完善到实践
从“少年不可欺”说对创意的保护:法律有漏洞
食品安全
维权意识的增强+互联网的传播效应,法治社会可期。
由于儿童少年的大脑发育特点,是有可能有很好的创意的
中国在版权这方面的意识应该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