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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越或不越狱,这是个哲学问题

最近有超过10万美国人联合向美国政府请愿,要求再度对苹果手机的越狱解禁。另一方面,苹果防止越狱有法律可依。知识产权本身就是非常专业且有太多思辨空间的实践学科,多迈一步是激进,少跨一步是保守。

最近有超过10万美国人联合向美国政府请愿,要求再度对苹果手机的越狱解禁。美国主管版权的行政机关是国会图书馆(中式翻译叫美国版权局似乎更容易理解)在2010年将规避iPhone操作系统限制接触技术措施明确规定为侵犯版权的例外。侵权例外自然就是合法。国会图书馆规定侵权例外本身是有合法授权的,版权法(DMCA第1201条)规定国会图书馆每隔3年可视情况颁布例外。不过国会图书馆虽然在2010年允许了破解iPhone技术措施却在2012年底并没有对例外延期,正是这项例外期满失效导致了不少美国民众反对。

越什么“狱”?

谈越狱涉及到两个问题,什么是越狱,什么是版权技术措施。不谈技术原理,只从技术效果的角度说iPhone越狱就是破解iOS操作系统漏洞来获取本不开放给移动设备用户的管理员权限,即操作系统的root权限。软硬件一手抓的苹果对任何事都有很强的控制欲,限定用户只能安装从app store下载的软件,只能从iTunes下载内容。越狱就是要突破苹果的这些限制,使用户在获得高级权限后能自由安装苹果钦定以外的软件。

一旦上升到法律问题,版权技术措施就成了越狱的核心。按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技术措施就是有效控制接触或访问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包括软件和硬件。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说的也很明白“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请注意这里说的技术措施必须是以保护“版权”为目的技术措施,并不是任意的限制性技术受到版权法保护。比如说网上银行为防止无权进入账户采取的密码认证,虽然是技术措施却不受版权法保护也就不是版权技术措施,因为这种措施和版权没有关系。在这一点上世界各主要国家包括美国、欧盟(2000年著作权指令第6条)和中国(著作权法第48条一款(六)项)的规定是一致的。

越狱不是破坏技术措施

越狱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破坏技术措施,不是看越狱有没有采取破解手段而是看破解的是不是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原生iOS操作系统限制用户到app store和iTunes之外下载、安装软件和内容,这和保护版权并没有关系。首先,越狱不会侵害app store和iTunes内容的版权,何况这两个都是面对第三方的开放平台,里面软件和其它内容的版权并不是苹果的;其次,app store和iTunes平台之外的非官方软件不等于盗版,大量合法的优秀软件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在苹果官方平台上线——苹果可以说觉得不爽就拒绝你,或者你压根就不打算花个99美元的年费买开发者身份,再或者就像谷歌地图那样也一度被app store下架,人家还是下载量排名第一的正版软件!再次,如果说越狱软件调用iOS系统产生对系统软件的临时复制也算破坏技术措施,在道理更说不过去。保护措施不是自己保护自己的措施,就像防弹衣是保护穿衣服的人而不是保护衣服一样。

防止越狱是多选题

如果版权法管不着越狱,纯果粉们难免伤感世道不古,法律无助。苹果勿忧,防止越狱不仅有法律可依,而且还是多选项。首先是合同法。无论买手机、iPad还是提供在线下载,苹果都可以和用户在使用协议里约定不得越狱。用户同意苹果开的条件,再反悔就是违约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发、销售、安装越狱工具不仅破坏苹果对app store和iTunes的独占地位,而且是专门靠揩苹果油水,构成搭便车的可能颇大。当然在越狱本身不构成侵害版权情况下,帮助越狱是否算不正当竞争会有些争议。

美国会犯错么?

来自经验的反击也可能是有力的反击——美国在知识产权的理论、立法和司法一直是全球楷模,人家都认定越狱违法咱还有什么资格质疑?这个问题回答就复杂了。我只能简单的说美国人也是人,是人就得犯错误。九神环伺的联邦最高法院在2003敲定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案,形而上学的规定商标侵权以实际混淆为前提,害得美国国会不得不通过商标法淡化法案来纠正错误。最高法院错得,版权局为何错不得?知识产权本身就是非常专业且有太多思辨空间的实践学科,多迈一步是激进,少跨一步是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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