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综合】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在昨日宣布合并之后,外界都开始关注双方是否存在垄断问题,双方合并后将导致滴滴出行占领中国大陆市场近90%的份额。
8月2日上午,在商务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称,目前商务部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他强调,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还得申报,不申报的话,往下走不了。
“按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
针对外界质疑,滴滴出行回应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按照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不需要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
根据我国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符合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申报标准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1.所有企业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并且至少两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2.所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至少两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从这项规定中可以发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是营业额,而不是市场份额。因为滴滴和优步不是上市公司,所以财报并未公开。但有数据显示,滴滴2015年在中国市场净收入超过60亿元,已达到申报标准。根据滴滴的回应,优步中国2015年净收入可能没有到达4亿元这一标准。
但有律师表示,是否盈利并不是判断涉嫌垄断的唯一标准。所占市场份额,以及两家合并之后是否会打压新入行者或者限制技术创新也是判断垄断行为重要考量指标。
虽然商务部目前未收到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行业竞争情况的,即使营业额没有达到相关指标,商务部反垄断机构依然可以依据职权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介入和调查。
这也意味着,如果严格对照相关法律规定,不排除商务部叫停这起合并的可能性。若两家强行合并,监管部门可能会采用资产剥离、专访股权等方法来处理,同时,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不排除发改委等价格部门对其介入和调查。
不过,现阶判断段滴滴和优步中国并购案是否具有垄断行为还为时尚早。
法学专家朱巍指出,反垄断法更多的是强调规制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非单纯的市场地位。律师方正宇认为,滴滴和优步中国在网约车市场占有极高的份额,但如果采取更高的标准,例如,放在整个出租车市场甚至是整个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考量,其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又可能很低。关键的议题在于采取哪一个标准参考。
有媒体表示,考虑到滴滴背后的资本实力,存在监管层妥协、合并顺利推进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发现了一个现象,在反垄断领域,近年来凡是涉及到VIE的,监管部门都不对其是否应该进行经营者集中申请进行表态。简单说来,VIE主要是指公司注册地在境外,业务运营实体在境内,最初大多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和百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对此表示,互联网环境下的反垄断法的适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针对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立场不能刻板,应与时俱进。
此外,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滴滴和Uber全球此次交易还涉嫌瓜分市场,可能会导致美国或欧盟等相关监管机构的介入。
早在2015年2月滴滴快的宣布合并之时,易到用车曾向商务部等多部门举报此并购案违反了《反垄断法》,要求调查和阻止此项并购,但此后并没有下文。这是因为滴滴和快的合并时,在中国市场还面临优步中国的竞争,有关部门考虑到持续竞争还会存在,所以并没有予以严厉处罚。
但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此次合并不同,双方占据的市场份额太大,试图垄断心态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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