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的短视频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争论由来已久,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定论。
近日,有台湾媒体报道,称谷阿莫因为没有获得授权重制影片,而被片商“又水整合”、甲上娱乐、车库娱乐及影音平台KKTV提告。
购买了电影《哆啦A梦大雄的奇幻大冒险》《脑浆炸裂少女》《近距离恋爱》,以及韩剧《W两个世界》的“又水整合”公关表示,有4部以上的影片因谷阿莫的讲解视频出现而无法在影院上映,一部影片几百万买进,直接损失成本超过8位数。
“我们都有警告过谷阿莫,但对版权似乎没在怕。去年就提告了,现在警方搜证部分应该有做,但官司速度很缓慢。”
影音平台KKTV则发声明表示,“凡是未经过合法授权而对影音内容进行重制或公开传输,皆属侵权行为;KKTV作为正版影音平台,定将持续打击不法侵权行为,以保护正版影音内容。KKTV十分感谢检察官及司法警察机关的积极维权,并盼望藉此案加强版权观念,以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全发展。”
目前,网友对于谷阿莫的短视频依旧呈现出两种极端看法。有影迷认为谷阿莫的剪辑和吐槽方式是不尊重电影,也有大部分网友表示支持谷阿莫的创作。
“很多电影都是因为他介绍过才想去看的”、“不想浪费时间去看烂片,但又想知道到底烂在哪儿”,以及“其实他的三观很正”。
事实上,因为影片版权问题,这已经不是谷阿莫第一次面临业内的讨伐。
在拥有百万订阅用户的Youtube上,谷阿莫多次被下架视频内容,并判仲裁结果:“此帐户由于屡次违反或严重违反了我们的服务条款,因此已被终止。”
但这也并不影响谷阿莫在秒拍、B站、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其它平台上的走红。
这不禁使人产生一个疑问,法律真的拿他没办法吗?
如何评价谷阿莫“几分钟说完一部剧”?
这个问题的讨论,来自于知乎上有关“谷阿莫”搜索的第一条。解答问题的多半都是网友和粉丝,结论也是明确的两极化。
很多网友其实对于谷阿莫的认知存在着一个基本性的误区,那就是谷阿莫不是影评人。而只是一个短视频制作者,或者说是网红一枚。
正如谷阿莫的自我介绍中写道的一样,“来这边只是听我说一个我喜欢的故事,我不评论故事背后的含义或导演拍摄的用意,因为那些东西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看法。”
在谷阿莫的吐槽对象中,剧情、逻辑薄弱的电影占大多数。很多网友表示,因为谷阿莫的“剧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影票房市场。
但现实是,目前编剧的水平远远落后于后期和特效,很多项目里,观众们关心的焦点更多的集中于导演是谁,主演是谁,大咖是谁?会不会讲故事以及讲了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对于票房来说,已经不是最关键的决定因素了。
当然,剧情是电影的一部分,但电影绝不只是剧情。
谷阿莫的“几分钟说完一部电影”除了是对剧情的“高度概括+吐槽”外,还给予了电影作品另外一种表现方式。
比如,简单无聊到透顶的好莱坞大片《霍比特人》,纯粹是几分钟的剧情加100多分钟的特效撑起来。而《霍比特人》的受欢迎原因也绝不是因为它的几分钟剧情。
谷阿莫所做的短视频不过就是把电影的故事梗概,用一种戏谑的个性化表达呈现了出来,进而让观众产生了一种“原来不过如此”的感觉。表面上不断暗示受众“你们上了编剧的当,其实剧情跟坨屎一般”,而实际情况则是大部分的观众并没有能力接受更密集的情节设置,以及更大的信息量。
而任何一种娱乐形式的出现都有其出现的原因,并且无高低之分。
谷阿莫回应侵权提告:合理使用
谷阿莫被片方提告的新闻爆出后,曾导演过《蓝色大门》的易智言在Facebook上分享了自己对《著作权法》所了解的几个重点,他说,“影音平台默许,不代表没有违法,或许只是没有人提告。”
易智言Facebook全文:
一、侵犯著作权之罪,不包括“点子”“概念”的改作。因此parody(讽刺剧),例如 Scary Movie 之于 I know What You Did Last Summer,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二、侵犯著作权之罪,对所谓“正当使用”的判定,牵涉原作在改作物中所占的比例。例如把“蓝色大门”剪成一支一分钟的 MV,不能解释为只用了百分之一的电影画面,而是这支MV的画面百分之百都是电影画面。
三、侵犯著作权之罪,需告诉乃论。但如果有贩售行为,则属于非告诉乃论。影音平台默许,不代表没有违法,或许只是没有人提告。
四、侵犯著作权之罪,改作者获得金钱与否并非必要条件,其亦可能获得名声荣誉等其他形式的奖励。不然抄袭改作学术论文,就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了”。
易智言所引申的是台湾《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对于“合理范围”的规定条例是:
第六十五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如果按照片商“又水整合”的提告缘由,4部以上影片因谷阿莫的讲解而无法上映,损失成本超过8位数,那么谷阿莫在台湾法律的规定内其实算是侵权的。
此外,参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虽然并未涉及财产及利益纠纷,但有律师表示,“古阿莫的创作手段类似于mad 、mav 的创作,借用别人的素材来创作。作为网红,古阿莫的创作是有其商业目的的,包括植入广告、赞助、大赏等,而不是淡出的学习、研究或欣赏。发布谷阿莫视频的平台,甚至也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事实上,只要是使用了电影作品素材,都可以称作是侵权的。
比如,每一张正版电影碟上都印有“未经版权方许可不得擅自剪辑、改编”等字样。购买了正版影碟并不代表着同时就拥有了使用素材的权力,擅自剪辑、配音都可以算侵权。而即便一个电影授权你使用其素材了,你在视频中又用到了别的未授权的电影素材来作衬托、引入话题等效果,这也属于很典型的侵权。
因为版权是个独立的概念,不随着个体的购买而转移、生效等。
此外,“剪辑段落不超过7秒不算侵权”这种说法,是电视台在操作过程中形成的一个习惯,久而久之被认为是版权法的规定,其实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过。
谷阿莫声明全文:
针对本公司(知识糖果数位社群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艺人「谷阿莫」,近期因制作「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网络短片并提供给网络使用者免费观看,遭少数电影公司提告违反著作权并经警方要求协助调查,本公司在此表示将全力协助谷阿莫进行后续法律程序,还谷阿莫一个清白。
本公司与委任律师讨论后认为,谷阿莫的「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网络短片,依该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原则,在评论、解说、研究、教学或新闻报导等情况下,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不事先经著作权人之授权,而使用网络上已公开之他人著作内容。著作权合理使用在网络上适用原则相关文章,已经有很多人论述,大家可自行搜寻参考。
目前本案已向警方说明事情原由,静待后续检察官的开庭侦查程序,本公司后续也将会委请律师协助谷阿莫理性、积极的配合检察官的调查。除了希望能顺利解决此纠纷之外,也希望能让台湾在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这一块的法律,有更明确的规范与发展而且与科技发展接轨,让其他也参与二次创作的作者,能更安心于自己的创作。本公司相信,持续有更多的创作产生,定能让世界变的更美好、文化更进步。
也感谢所有支持谷阿莫的人,谷阿莫仍然会持续创作「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网络短片,不会轻言退出或放弃二次创作的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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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资源的剪辑创作和对电影观感的负面影响是两回事。前者属于属于侵权,后者属于影评剧透的范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