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之内,连输两局。”
2018年1月11日,就华为诉三星两件4G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深圳中院先后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法院判决:1)三星立即停止对华为两件4G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方式对华为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2)驳回华为其他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这两场始于2016年5月的诉讼,在历经19个月,暂时以三星败诉告终。
之所以说是“暂时”,是因为不论是华为或三星,如果对判决不服,均可提起上诉。而一旦三星提起上诉,那么,对于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侵权的要求,则可暂不执行。
当然,更重要的是,通过此两案的公开宣判,让世人更多了解到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三星的“傲慢”和强势作风,也说明了包括华为在内的国产手机厂商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寻求专利交叉许可过程中的艰辛和坎坷。
始于2011年:谈判6年未能达成合作,华为被迫起诉三星
2016年5月25日,华为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包括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此前,华为相关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此次诉讼的目的是使三星尊重华为的研发和知识产权成果,停止未获得许可情况下的专利侵权行为,华为有权从使用其技术但未获得专利授权的公司获得合理赔偿。
事实上,2018年1月11日深圳中院公开宣判的两件专利侵权案件信息显示,围绕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华为和三星早在2011年7月就开始接触。
不过,可惜的是,在华为将三星诉至深圳中院前,以及该两案正式宣判时,双方就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依旧未能签署协议。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双方就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过程中,三星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具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FRAND)。
由此可见,华为在中美两地起诉三星,也是被逼无奈。
一方面,华为在3G、4G等通信技术领域,具有和三星相当的技术贡献和标准必要专利,但是,当寻求交叉许可谈判时,华为“热脸”似乎遭遇了三星“冷屁股”。
三星有过错:是其在两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中败诉关键
一审判决显示,在过去7年间,华为和三星有过多次交叉许可谈判记录,其中,华为每次都积极发出要约,并积极给出报价。但是,三星则显得消极。
对于交叉许可范围,三星希望将其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捆绑谈判,而华为仅希望先就标准必要专利达成交叉许可。
而在许可报价方面,三星早期怠于反馈报价,对于华为的报价也不置可否,存在明显恶意拖延谈判的做法,而在其后期给出报价时,虽然双方拥有实力或规模相当的标准必要专利,但三星一方的报价是华为报价的3倍之多,明显不平等。
简单说,三星的傲慢和强势是其与华为迟迟不能达成许可协议的关键所在。
当然,抛开三星与华为之间的专利许可合作,三星确实也有傲慢的基础。
比如,虽然三星在中国市场的手机销售情况连年下跌,但是,三星的营收情况并未受到太大冲击。
三星电子发布的2017年第三季财报显示,7月至9月底的三个月,当季共取得约553.32亿美元( 62.05万亿韩元)营收,比去年同期上涨了29.7%。
翻盘机会有限:三星与华为之间的专利许可或将加速解决
从2016年5月26日起诉,到2018年1月11日宣判,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的此两案审判,历时近20个月。
而造成此两案迟迟未能判决的原因有二:1)三星对涉案专利均提起了无效宣告程序,2)由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法院对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更为慎重。
比如,针对本次宣判的涉案专利“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专利号:201010137731.2)发明专利,三星早在2016年6月21日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4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
简单说,未能通过专利无效程序成功阻击华为,不仅奠定了三星在一审法院败诉,也预示着其上诉之后二审翻盘的概率也不会太大。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三星与华为在深圳中院互诉侵权案件共计20件,而目前仅有两件华为涉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有了一审判决,尚有18件纠纷待决。
而三星与华为之间的专利纠纷,既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也涉及非标准必要专利。
不过,目前深圳中院已有一审判决结果的两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以及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的非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一案,三星均败诉,相信这将有助于双方加快谈判进程。
【钛媒体作者:文/李俊慧,校对/陈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根据《网络安全法》实名制要求,请绑定手机号后发表评论
从不用三星。
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