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美团等外卖平台在无锡市场出现的“二选一”问题?

打折促销可以,但是,违反用户或商家意志的强制”二选一“或”多选一“,并非明智之举。

在无锡外卖市场,到底谁才是第一?

就这个问题,新手滴滴外卖和老牌劲旅美团外卖争得可谓不可开交。

事实上,在补贴刺激之下,谁的补贴力度大,谁的份额可能暂时会快速提高,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到底谁是当地外卖市场第一,其实并不值得争论。

不过,不论是滴滴外卖,还是美团外卖,抑或是饿了么外卖,在网络外卖服务竞争,依法公平竞争,是各自都应守住的经营底线。

日前,针对目前无锡网络外卖市场现状,无锡市工商局紧急约谈滴滴、美团、饿了么三家外卖运营商。据介绍,无锡市工商局陆续接到了部分入驻外卖服务平台商户递交的举报材料,内容主要集中在商户因上线“滴滴”外卖而被“美团”外卖和“饿了么”外卖强制下线。

简单说,由于滴滴外卖的破局而入,为了实现竞争遏制,包括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在内的传统外卖平台,可能采取了类似“二选一”式的竞争手段,逼迫商家或商户不得上线滴滴外卖,进而意图让用户产生滴滴外卖“无餐可定”的使用体验。

对此,无锡市工商局在约谈中表示,初步调查情况显示,相关外卖服务平台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经营行为。

“二选一”、“多选一”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追求

事实上,不论是“二选一”还是“多选一”,原本是无可厚非的,也是符合商业习惯的。

以外卖为例,作为服务提供方,不论是美团外卖,还是滴滴外卖,抑或饿了么外卖,都希望自己的服务是消费者或用户的唯一选择。

而从用户端来看,在众多提供外卖服务的平台或厂商,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会根据可订餐范围、价格及配送时效等因素,最终选择一家经常使用的平台,客观上形成了“二选一”或“多选一”的结果。

对于入驻外卖平台的商家或商户也是类似的逻辑,起初为了实现经营效果最大化,可能会在所有外卖平台入驻,后续随着经营的持续,会减少对外卖订餐较少平台的更新或交互,也可能会逐渐形成“二选一”或“多选一”。

可以说,在众多服务平台中,消费者或用户,平台入驻商家或商户,根据自主意愿作出“二选一”或“多选一”的决定,对消费者来说,是其自主选择权的体现,对商家来说,则是自主经营权的实现。

因此,在自由、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二选一”或“多选一”并无值得苛责的地方。

非自愿选择的“二选一”、“多选一”是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断某种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客观效果。

比如在无锡外卖市场,相关部门的初步调查显示,部分商家或商户可能因上线“滴滴”外卖而被“美团”外卖和“饿了么”外卖强制下线。

就这种以外卖平台意志为主导,而非商家或商户自愿选择,最终在商户端实现“二选一”或“多选一”的竞争方式,显然涉嫌侵害了商家或商户的自主经营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商家或商户与各个外卖平台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各不相同,如果协议中约定了平台将对符合条件的商家或商户给予流量、派单及补贴等不同程度的支持,那么,商家或商户就需要为额外获得利益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义务,比如,需要对入驻外卖平台承担一定的忠诚义务。

如果没有类似执行“二选一”或“多选一”可以额外获得扶持的措施,通过技术或人工方式,对商家或商户进行下线处理,进而强迫、胁迫或逼迫商家或商户,在不同外卖平台中“二选一”或“多选一”,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在一般或普通类商家入驻协议中,约定超过商家所获权益之外的义务,也可能有显失公平之嫌。

无锡相关部门及时出手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意义重大

无锡市工商局在约谈中表示,任何迫使商户在外卖服务平台之间做排他性选择的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商户的自主经营权,扰乱了我市外卖服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我市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我市稳定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可以说,在滴滴外卖、美团外卖和饿了么外卖利用包括补贴、优惠券等在内的各种手段,争夺用户、商户时,相关部门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不正竞争行为,及时组织约谈,重申或明确合法经营边界或底线,对促进各方理性经营,公平竞争,意义重大。

回顾这几年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不论是网约车,还是共享单车,抑或是外卖,市场参与者为了圈用户、占市场,竞争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由于此前各方对”互联网+“创新创业持审慎包容态度,因此,很多出格的做法并未及时得到纠纷或制止,其结果是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挫伤了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积极性。

如今,在无锡外卖市场刚刚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相关部门能及早出手,通过约谈市场参与者,划定公平竞争的起跑线,对于市场的长远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是有积极作用的。

而对于美团外卖或饿了么外卖而言,打折促销可以,但是,违反用户或商家意志的强制”二选一“或”多选一“,并非明智之举。

【钛媒体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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