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着宜信、拍拍贷等为代表的P2P相继获得知名风投资金的投资,使得P2P金融异常的火爆,P2P作为典型的舶来品,其实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很多年了,2006年开始我国就陆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P2P金融模式,发展到现在大大小小有两千多家P2P模式的互联网公司,已经成为了最近几年不可忽视的金融创新业态了。
所谓P2P,其实是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的简称,简单称为称个人对个人信贷,在央行的相关文件里,正式叫法为人人贷(并非特指人人贷公司,而是对当前所有P2P公司的一个总称)。这种模式创始鼻祖是英国一家叫ZOPA的网站,(www.zopa.com),成立于2005年,目前有50万会员,相互之间出借了1.35亿英镑。
“这是通常被美国主导的互联网世界中一个真正的英国发明。”Zopa在网站上自豪地说,并称全世界大概有35家同类P2P贷款平台。这个模式经过衍生和发展,在美国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产生了较多类型的P2P,但是他们的核心其实都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平台,改变了过去跟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形式,所以实质其实是金融脱媒,让借贷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目前做的较好的和比较大的,有Prosper、Kiva、Zopa、 Lending Club等模式,在国外,这个模式其实还是相对规模较小,规模最大的PROSPER也就2亿美金左右的额度。
而国内目前大大小小网站据说有2000多家。规模达到了五百亿左右,大大超过了全球同类网站的规模,去年年底开始由于融宜宝总裁的意外身亡以及一系列的P2P关门跑路,引发了大面积的P2P信任危机,再加上P2P成立以来一直屡见不鲜的个别诈骗案例,业内也开始进行了深度的在反思,其实,通过一系列的运营模式和案例的比较,我自己认为,我国的P2P的发展,其实已经走入到一条跟国外截然不同的道路上去了,其实质已经是很难用P2P来进行定义了,更适合用“影子银行”来定义或许会更合适。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P2P从一成立起,其核心就是金融脱媒,什么叫金融脱媒呢,就是改变国外出资人存款给金融机构然后由金融机构对外放款这种行为,直接由出资人放款给借款人。怎么来规避放款风险呢?这个时候P2P出现,他的主要目的就是搭建交易平台来保借贷双方在平台上,更好的进行交易,但是他本身只是提供交易的场所,不会介入交易的过程中。所以最终借款行为的决策,都是建立在出资人自行决策的基础上,来进行的。当然在为了保证出资人的安全,P2P会提供一系列的交易服务,比较典型的行为包括三种,纯法律手续的服务,确保借款行为的法律有效性,风险特征信息提供的服务,确保借款安全性的有效判断,以及借款人违约以后的追偿服务,确保在违约发生后降低损失。所有的制度和服务其实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的搭建平台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交易作为基础性特征的。
这种平台特征性质,使得P2P的地位就是相对独立,例如市场管理方,只提供各种有利于交易双方交易的服务,但是却不能参与交易行为,也不能对交易双方有倾向性意见,更不可能成为借款方式里的一个主体,借款的最终决定权,应该在出资人自己手里。出资人自己根据平台所设定的一系列交易制度作为基础,自足的判断出资行为,同时也要自己来承担出资后的责任损失。P2P平台利用的是优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服务来吸引出资人进入到这个平台。
我国最早起来的一批P2P,其实最开始都是从搭建交易平台的思路入手的,但是发展到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资本涌入到这个行业里,竞争开始加剧,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到自己的平台上来,各个P2P都逐渐开始介入平台交易之中去,介入的方式主要就是对投资人的资金保障本金,部分P2P,甚至保障利息,这种行为应该是一个市场恶性竞争的结果,然后这个结果却从根本上使得中国的P2P很难成为一个公共的相对独立的中介平台,因为他把自身的信用放入其中,使得很多出资人更多依赖平台信用进行放款,所以金融脱媒成了一句空话,只是原先由商业银行作为媒介,而现在改变为P2P平台作为了媒介。P2P从原先的撮合匹配借贷双方交易直接演变成了“影子银行”,P2P,在里面扮演的角色成为了两个角色,第一是吸储,平台给予保障,第二是放贷。这两个角色合一,其实就是银行在做的事情,但是却又不受到跟银行类似的严格监管,就使得风险急剧的放大。
没受到严格监管的P2P模式,最主要的风险点主要是道德风险,这个也是让当前的P2P陷入刀口浪尖的主要风险。平台由于没受到监管,使得大量的投资人的资金很难确定的知道具体的投向,因为原先的借贷行为由于有平台的担保,而得到很大的弱化,甚至平台可以利用自身的权限,通过后台可以更改很多形式的数据的,虚拟和捏造很多不存在的借款人出来,因为平台的介入,事实上隔绝了出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联系,平台可以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的进行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那么处于的地位就非常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就让P2P走入歧途。诈骗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上,就更容易产生这种情况。随着经济形式恶化,很多不具备公信力的P2P,应该在这方面会不断的发酵,前段时间,某P2P就发生实际控制人通过P2P,捏造大量的借款人信息,集资上亿的情况出现。这个就是典型的道德风险的存在了。
其实,任何不公开的,非阳光下的金融,其实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个在高尚的人,在没有监管和外部制约的情况下,总是不断逾越自己的底线的。这个是人的本性,这也是我为什么认为目前的P2P隐含了极大的虚假借款人的主要原因,我在商业场上不太认同道德的因素,道德有没有,当然有,但是绝对不会多。所以,把自己放到阳光下来,让自己收到的不是道德的约束,而是制度的约束,其实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否则就会越走越远,我一直认为如果一个金融模式无法很好的规避道德风险,那么我就首先认为,这个模式的成功可能性是不大的。
从这个角度上,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国外P2P为什么发展了这么多年,整体规模还不够大,很大程度上,跟平台恪守中介平台的底线,规避了潜在的道德风险是有很大的关系的(当然,这个恪守底线也是不得已的行为,国外的法律要求非常严格,当年美国对PROPSER进行审查,正因为PROPSER恪守了不介入交易的底线,使得美国最后还是准许其开业,如果发现PROPSER一旦介入交易则必然关停。)
撇开道德风险而言,加入自身信用的P2P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其实也是较难行得通,因为其承担了更大的责任,P2P平台一旦加入本金或者利息担保的概念,就必须对投资人负责,在借款人无法归还资金后,要对资金进行代偿,所以这种加入自身信用的模式,其实的核心点在于平台如何能有效的进行业务风险审核,P2P的盈利模式由原先的无风险的服务性收入,直接转变为了有风险的担保收入。P2P的本质其实成为了担保公司,公司的盈亏平衡取决于坏账率和担保费收入的比较。如果大于服务费收入,则亏损,小于服务费收入则盈利。
P2P一旦成为担保公司,就产生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P2P的担保能力能有多少?根据我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一般是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而银行对公司借款的担保人的要求更苛刻,一般是不超过净资产的50%,我们姑且采取前一种认定方式,那么也就是说一家P2P注册资本1000万的公司,他最大理论可能担保金额也就是4000万,从这个角度看,任何一家P2P,在这种模式下,其上限肯定是被封死了,要不断的扩大业务,就需要不断的提高其注册资本。
第二个问题,如果纯粹是平台公司,P2P的核心是构建有效的交易平台,让出资人和借款人愿意进来进行匹配,对风控能力更多体现在设计借款框架结构层面,而一旦加入信用成为了担保业态,则P2P的核心点就直接转化为了风险控制能力。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由于我国的P2P机构在风控上,采用的还是传统的风控模式,一直认为的互联网技术可以降低坏账率的说法,在短期或者较长一段时间内都难以予以实现,因此也就是的这种担保模式的P2P跟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优越性没有体现,而且又欠缺传统金融机构的制度性的流动性保障,从而使得担保模式的P2P的难度要远远超过其他金融业态。担保公司所需要的金融综合能力其实是非常高的,担保公司相对于出资人而言,是承担更高的风险,收益却相对较低,而且为了控制担保风险,在业务开展上就不得不加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需要培养很好的风险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这种成本其实相对于纯P2P平台而言,是几何级数的抬高。不但抬高了难度,其实某个程度上,也限制了规模,因为规模的增加,其实风险也是同等程度的提高。另外从坏账率的现实情况来看,担保业态的P2P的生存难度也很高。国外的现实情况来看,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贷款平均违约率30%而另外一个P2P平台,Lending Club,违约率约24%。都是非常恐怖的数字,所以,如果P2P进入担保的话,这个违约率是根本是平台公司无法承受的坏账率。这种现实情况下,谈盈利可能性基本就没有了。
这里蕴含的第三个风险,就是技术风险。事实上,目前乱象丛生的P2P网站,很大一部分的程序代码都是开源代码,只要市场上花了几百块钱就可以购买到一套这样的程序,所以就发生网站被黑客入侵,从而使得大量的借贷数据都被篡改的风险。由于P2P金融网站,并不签订线下的文件,所有的协议都是通过在线化的方式进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下,都会存在大量债权无法确认的风险,当然隐含的另外一个层面的风险就是大量借款人和投资人的个人信息被盗用,隐私被侵犯的风险,都是极度危险的,构建一个相对安全稳定的网站,其实还是需要在硬件上进行大量的投入,还是需要起码的基础性技术进行支撑的。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P2P按照目前的业态发展下去,成功的可能性都很小,P2P在我国遍地开花还有一个很大背景,其实是金融的分业经营,造成了强势银行的地位,使得大量的资金都涌向银行的同时,银行却由于自身的行业垄断,造成了整体性的低效率,无论在资金回报和贷款发放上都陷入相对的低效,从而给予了P2P金融这样的业态发展的机会,他的本质其实是属于夹缝金融,诞生于严格分业监管下的大背景之下。他为出资人寻找更高收益的提供一个出路,而借款人则寻求更为便捷的借款通道,从这个角度来看P2P,有生存的合理性。
但是,由于我前面说的,严重缺乏了监管的情况下,P2P很容易在人为的冲动型,丧失正常有的理性和职业底线,从而产生很大程度的道德风险,另外在具体的运营实践中,我们也要看到,中国银行业的强势地位其实也在逐步的丧失,金融混业的趋势,也日趋明朗,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支撑P2P等夹缝金融的一些大的背景性优势都会逐步被抹平,在专业化和制度性方面都没有太多优越性的P2P的整体存活率其实是比较低的。我自己认为,P2P这种模式,最终可能也就是在较小的规模下运行和发展,逐渐成为我国众多金融业态里占比很小却很有特色的模式吧。
P2P发展了七八年其实已经走入到了整体性行业乱象状态,监管部门应该会进行表态,但是对于如何监管,争议也颇多。我个人感对于坚持独立运营不介入实际交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要予以鼓励和支持,给予政策扶持,这样的金融交易平台,铁定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监管的核心点其实是在于交易平台上标的物的真实性的监管,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我感觉应该是要给予支持的。虽然貌似美国的P2P机构也暂时无法对接征信。
而对于那些介入交易的金融平台,我个人感觉相对简单,其实就是按照线下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就可以了,本质是担保公司的就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管理 办法进行每年年检即可。如果是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就按照券商要求进行监管,同时对于构建资金池等行为,则严格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对于本质已经涉及到吸储行为的,直接按照打击非法集资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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