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注:本文来自于硅发布(ID:guifabucom),作者为Lynn Yang,钛媒体经授权发布。
还是想和大家说一说前阵子刷屏了的外卖骑手。因为实际上,全球都在关注这个群体,并且在美国,司法已经介入。
先回答最近后台读者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
请问美国新经济模式下的外卖骑手有没有类似《人物》杂志刷屏文章里的情况?
答案是:有的。但表现形式和舆论关注点不太一样。
首先,美国建立在汽车之上,所以外卖骑手在美国,开的是四个轮子的车,他们主要为以下两个平台工作:Uber Eats和DoorDash。也就是:中国的滴滴模式和美团(或饿了么)模式。
其次,如果是人工交付,在美国,其实大众不十分迷恋“快”。所以与速度有关的“安全”问题,不是引发全美关注的焦点。
真正引发全美关注的,是另外一个东西。甚至,已经引发了司法的介入。那就是:
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这种非常模糊的劳动关系。
这一点,在《人物》杂志那篇刷屏了的文章里,其实也有提及,但篇幅很少。如下:
“今年五一劳动节期间接受界面文化专访时,(社会学者)郑广怀将外卖平台形容为甩手掌柜,平台将派送业务承包给外包公司,解除了(与工人)直接的雇佣关系。保险问题由工人购买意外伤害险,工人发生交通事故,平台则可以推给保险公司。郑广怀说,在这种转嫁之中,模糊的劳动关系也使工人们维护权益变得更加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
郑广怀口中这种所谓的“模糊的劳动关系”,其实有一个非常专业的词,叫做——“Gig economy”,也就是“零工经济”。
并且,它正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地发生。
它发生的背后,是由技术所引发的“按需(On-Demand)经济”的崛起。
让我们来看一下维基百科的数据:
2018年,美国约有10%的劳动力,参加了这种零工经济;而在中国,这一数字超过了1.1亿人次,约占到中国总人口的8%。世界银行在2019年估计:全球范围内的“活跃劳动力”中,有大概不到0.5%的人,参加了这种零工经济。
他们是:世界范围内的外卖小哥、送杂货的快递人员、送生鲜水果的快递人员、“58到家”App上那些上门打扫卫生的阿姨等等。
奇特的是:这个群体一方面越来越大越来越大;但另一方面,他们所体现出来的劳动关系却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完全没有可依循的范式。
因为按照老模式看:
如果我们为一家公司工作,创造了这家公司的生产力,那么作为补偿之一,公司要帮我们缴纳五险一金以作为我们的劳动保障。
但在按需经济里,一个公司几乎所有的生产力,都由一群与它没有雇佣关系的人所创造。同时,这群人没有失业保险、医疗补贴、带薪产假、加班费和带薪休息时间等等的劳动保护。那么,究竟该由谁来保护这些人的权益,或者说这些人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
2019年的9月,在新经济模式最为发达的加州,司法给出了第一个裁决。
加州参议院投票通过了AB 5法案。
今年的1月1日,AB 5正式成为法律。
它规定:加州所有的按需经济平台必须把零工工人分类为“雇员”,而不是以往的独立承包商。换句话说:这些人必须获得“员工”能够获得的一切劳动保障及福利,包括:失业保险、医疗补贴、带薪产假、加班费和带薪休息时间等等。
按需经济公司一片哀嚎。
因为这几乎等于摧毁了他们的商业模式。
以Uber为例:2019年的5月,Uber在其IPO时承认:大规模的司机重新定性,将“要求我们从根本上改变商业模式”。也就是说,Uber的商业模式其实是建立在司机不是员工之上。
根据《旧金山纪事报》的估计:打车软件公司可能将因此增加人力成本30%。
6月,加州检察长提出了一项初步禁令,试图迫使Uber和Lyft立即执行AB5。
8月,加州高级法院法官伊桑·舒尔曼在结束听证会后,继续授予初步禁令,禁令将在8月20日直接生效。
Uber和Lyft威胁称:将在8月21日停止加州的服务(加州是美国两大打车平台最重要的市场之一)。
最后,这一切博弈的结局如何呢?
结局是:11月3日,加州选民将对提案22进行投票。也就是说:加州的选民将自己来决定打车公司是否可以把他们的司机归类为独立承包商。
那么,什么是提案22呢?
这是一个由加州五家按需经济平台公司(Uber、Lyft、DoorDash、Instacart和Postmates)等一共砸了约1.8亿美金资助的投票提案。目的是:一旦其被通过,则网约车司机和DoorDash模式中的送货工人将得到加州新法律AB5的豁免权。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提案22的具体内容:
“将对这些按需平台上的工人,实施至少是最低工资的120%的收入保证、每英里30美分的费用、医疗津贴、职业伤害职业事故保险、防止歧视和性骚扰的保护,以及汽车事故和责任保险。”
也就是说:仍然承认这些工人是独立承包商;但是,按需平台公司必须给到他们更为有力的劳动保障。
非常有意思的是:
让我们接下来看一个数据,根据Uber自己提供的信息:
实际上加州有72%的司机,支持提案22,因为他们钟爱零工经济这种灵活的工作方式,包括:可以随时开始和结束;可以随意设置自己的工作日程;可以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出车或交付;可以同时在多个竞争平台上工作等等。
这是很有可能的。我也很喜欢灵活的工作方式,谁不喜欢灵活的工作方式呢?
这就是为什么下面这个思想如此重要的原因。它来自于美国著名博客《战略》的作者本·汤普森,
大概意思是:
Uber代表了一种新事物:一家因为技术而与现有传统公司不同的公司,但是它本身,并非是一家科技公司(这里指不是我们所熟悉的那种边际成本为零的软件科技公司)。
换句话说:传统公司的反面,不一定就是科技公司。
这实际上是一类我们以前从未见过的公司,而所有试图对其应用旧规则或旧的技术规则,都是错误的。
同样,这就是为什么解决就业分类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是认识到以下两种旧分类都不合适:Uber的司机,实际上既不是雇员,也不是独立承包商。他们既不是旧的,又不是新的。
更好的法律,将以一种新的方式来定义这一类别,从而提供加利福尼亚所认为的必要的保护和税收收集手段,同时,仍保留使这些创造消费者福利的平台具备可能的灵活性和市场驱动的可扩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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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喜欢灵活的工作方式呢?
传统公司的反面,不一定就是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