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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天猫、唯品会分别被罚50万元,涉“双11”期间不正当价格行为|钛快讯

此次对三家电商平台的处罚,均为顶格处罚。

钛媒体快讯|12月3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布消息称,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经市场监管总局调查,京东、天猫和唯品会三家电商企业的自营业务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京东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在“京东商城”销售的商品中,有稻香村糕点礼盒、维达卷纸、多力葵花籽油、飞利浦脱毛器等9例商品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天猫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日至12月4日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在“天猫超市”销售的商品中,有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等10款商品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对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唯品会在售商品中有电饭锅煲、苹果笔记本电脑、波司登羽绒服、欧莱雅日霜+晚霜组合等7例商品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此次对三家电商平台的处罚,均为顶格处罚。

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执行所长崔丽丽接受《科创板日报》采访时提醒,虽然每年双十一前后都有一些例行动作,但围绕价格相关的问题对平台自营业务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或是首次。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最后一季,针对电商等互联网经济平台的一系列监管动作出台非常密集。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的公告,也被解读为,电商行业即将全面征税。

电商行业监管趋严的信号越发明显。“今年一系列的动作路线较为清晰以及密集,力度明显大于往年。”崔丽丽认为:“中国互联网企业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市场环境将趋于规范化。同时,对企业寻找新的增长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截至目前,针对此次处罚,唯品会最先做出回应,其称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京东、天猫两方尚未回应。

(钛媒体APP编辑刘萌萌整理,部分内容引用自“科创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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