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出萝卜带出泥。“水门事件”让尼克松颜面扫地,成为第一位被迫辞职的美国总统。水门事件的另一件影响深远的副产品就是《反海外贿赂法》。这项法律在出台几十年后正在越来越对贸易和投资全球化产生深刻的影响,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项制定时和中国八竿子打不着的美国法律,现在却成为悬在众多中国公司头上的利剑。
“美国经营海外业务的公司每年支付给代理人费、佣金和公开行贿外国官员的费用高达数亿美元。这些费用从贿赂海关职员的 5 美元到国防合同中的数百万的合同回扣。”发表在 1975 年 5 月 5 日《纽约时报》的一篇题为《美国公司行贿成为其海外生活方式》的长篇报道是这样开头的。在几个月前,“水门事件”终于尘埃落定——这个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丑闻以尼克松下台宣告结束。美国式民主在被蒙羞之后找回了一些尊严。
“水门事件”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发现,尼克松的总统连任委员会拥有一笔账外的巨额竞选经费,支付给深夜进入水门大厦窃贼的 2.5 万美元的支票及其他报酬就出自这里,这笔经费来源于一些美国公司的非法政治捐献。
这引起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意。他们还发现,除了政治献金,这些涉案公司存在账外的秘密资金。在此后的 2 年里,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了超过 90 家公司的账目,他们吃惊地发现,这些秘密资金通常被用作在海外为获得订单对官员的贿赂。
“显然,美国公司贿赂海外官员并没有违反美国的法律。国防部批准国防承包商支付数目‘合理’的代理费作为销售成本,并且他们在扮演武器合同中间人角色时,要将这笔资金移交给五角大楼。在去年夏天向几家国防承包商联合会公布的建议备忘录中,国防安全援助署称,出售主要系统的美国武器生产商通常将代理费的标准限制在销售价格的 4%〜6% 之间,然而,援助署接着说,对于不太昂贵的装备,比例有时超过 25%。”《纽约时报》的报道揭露了更为严重的秘密——海外贿赂不仅仅是公司行为,背后甚至有国防部推波助澜。
20 世纪 70 年代,是中东产油国暴富的时代,也自然成为世界各发达工业国跨国公司角逐的主战场,石油美元产生的大量订单从普通工业设备、生活产品到巨额的军火武器都是跨国公司利润的最大增长点,也自然成为海外贿赂的重灾区。外国公司要想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拿到大订单,通常需要通过代理人。这些代理人通常和掌握权力的王室、内阁高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干脆就是他们的利益代理人。
“一些中东人因此富了起来。美国官员称,就发展业务而言,中东是世界上最令人伤脑筋的地区。一本《中东的代理人费》的国防备忘录中记录到,一家美国公司的信任副总裁在审查了代理人费用之后决定取消中东当地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被取消之后 48 小时,公司所有在当地工作的职员便被取消了工作许可。不用说,代理人迅速官复原职。”《纽约时报》的通讯中给出的这个案例揭示了为什么跨国公司通过贿赂获取订单的不得已。如果你坚持原则,很可能不但拿不到一笔大单,甚至没有立足之地。
几十年之后,我们读到媒体的这种揭秘一点也不会觉得陌生。时至今日,跨国公司依然普遍的在使用这种方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获得订单。毋庸讳言,不少正在不断走出去的中国公司,也在使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到新兴市场,成为外国政治组织和舆论抹黑中国崛起的重要论据。没有人会明目张胆地公开类似的行为,但人人都知道,如果不这么干,订单就很可能落到其他公司手中。对于利益驱动的跨国公司来说,通常都会默许甚至暗地里鼓励这种行为。
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中途接替辞职的尼克松上任的福特批准组建了一个以商务部部长为主席的工作组研究应对办法,并在 1977 年出台了《反海外贿赂法》,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无论从当时还是现在的角度来看,这都是一部既管的宽也管的严的法律。
《反海外贿赂法》(FCPA)涉及的企业非常宽泛,法案规定,任何依美国法律成立或主营地设在美国的法人其他企业组织;美国公民或者定居在美国的自然人;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及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监管的法人;美国境内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美国公司或自然人授权在海外的员工或代理人全都适用于这部法律所管辖范围。
对行贿行为的认定也相当严苛。只要行贿人有谋求受贿人滥用职权,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要求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只要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第三方支付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事物,即构成违法行为。
法案确立的行贿的对象是外国官员。“官员”并不仅指公务员,而是指任何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官方身份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人员。皇室成员、立法机构的成员、国有企业的官员也同样被视为“外国官员”。
《海外反腐败法》自然受到众多美国公司的强烈反对,也让世界各国感觉蹊跷,这一行为实在和人们之前的感受大相径庭。在人们的印象中,美国政府从来都是积极为美国公司的海外扩张打气撑腰,可以说支持美国公司的海外扩张一度是美国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没人逼迫的情况下,美国政府为什么要主动对海外贿赂开刀呢?
原因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美国人的观念中,商业贿赂损害自由竞争,而公平的自由竞争是商业繁荣技术进步的前提,美国企业在国外通过贿赂官员来获取利益,也必然最终损害这些公司的竞争力,并最终损害美国的利益;二是美国公司的海外贿赂严重损害了美国作为世界警察的国际声誉,让美国在一些外交场合灰头土脸抬不起头来,因此为维护美国政府在国际事务中公平公正的立场,必须占领道德高地。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美国对于《反海外贿赂法》的实施有越来越严厉的趋势,同时美国积极向其他发达国家实施压力,要求他们推出和美国类似的法律。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众多在美上市的风险正不断积聚,按照《反海外贿赂法》的规定,他们在这个问题上享受美国企业的同等待遇,只是因为这些企业一般规模不够大才没有被盯上,一但其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被监管当局所掌握很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德国的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和西门子公司在美国受到制裁就是这样的原因。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关海外贿赂的立法条款。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海外行贿是刑事犯罪,将同发生在中国国内的行贿犯罪一样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惩处。但众所周知的是,即使在中国国内,通常对行贿犯罪也是从轻处理,极少有企业及企业家因为行贿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使得法律规定很难成为这些中国公司的行为规范。而作为一个新兴的大国,中国企业正在迅速的国际化,依靠行贿获得订单虽然在短期内获得好的业绩,但长远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中国需要自己的《反海外贿赂法》,理由和美国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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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该学习这个,不然中国公司的声誉完全毁了
美国的法律也是经历漫长的时间和绝对的经济、政治地位才有如今的先进,但是如果美国经济地位不断下滑,那么美国的许多方面将变得不那么重要。
好样的,反腐反到国外去了。如果中国也坚决反腐,查查中国人在瑞士银行的存款我相信很多官员都会睡不着觉的。老美先来中国查查吧,辉瑞,诺和诺得等公司在中国做的事太不像话了
中国也应该这样
行贿这种事情,很多时候不是你想做,而是你不得不做。
法制环境使然
不行贿你能有更好的海外市场啊!
咱们就擅长这一套 制定这个的能说自己是清白上来的
还是有信心的
中国的法律还不能和美国的法律相媲美、原因很简单、众所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