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爆雷P2P产品的明星们,逃不掉了。
6月1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银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已立案的999家网贷机构,银保监会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同时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过去几年,P2P野蛮生长,许多平台重金邀请明星为其代言,曾有业内人士表示,P2P机构开出的代言费价码远超市场价,最高甚至可达10倍。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以来,就有超过20位明星为P2P代言或宣传过。
随着P2P爆雷潮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明星因其代言的网贷机构而被“讨债”。
- 2016年,知名演员张铁林代言的鑫琦资产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调查,张铁林也成为第一个因代言互金平台被投资者声讨的明星代言人。
- 随后,e租宝、东虹桥金融、理想宝、团贷网先后爆发兑付危机,让李湘、黄晓明、唐国强、范冰冰等明星陷入代言泥淖。
- 2020年7月,在爱钱进产品传出兑付困难消息后,多名投资者举牌喊出“爱钱进诈骗汪涵退代言费”的标语,一度登上微博热搜。
- 不久,湖南台主持人杜海涛也因代言P2P平台网利宝引发争议。
- 2020年7月,有利网的投资者在艺人杨迪微博下评论道,作为代言人的他要为有利网涉嫌诈骗一事给个交代。而杨迪声明称,自己不是代言人,录制宣传视频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并对蒙受损失的投资者致歉。
在公众看来,明星收取巨额代言费为P2P平台站台,出现问题自然要承担责任。但从此前的报道来看,无论网友如何声讨,事件大多都不了了之。关于“明星是否该为代言的P2P产品负责”的讨论,也愈演愈烈。
今年1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公告称,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意味着明星代言的P2P平台爆雷已有定性,即明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明星代言人具体应承担何种责任?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多位分析人士表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代言金融产品也应受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具体要承担哪些责任,判定起来比较复杂。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则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可以从行政监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来谈。
代言P2P出问题后,最先可能引发的是民事责任风险。具体而言,明星代言时明知所代言的广告属于虚假内容,或代言时未对平台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后期出现平台爆雷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做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但“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这个条件并不好界定,故而很难判定其是否存在虚假代言,更难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比如,2016年“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的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后,就有投资者起诉她,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但法院难以判断潘晓婷“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最终没有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其次,《广告法》第六十二条列明了对广告代言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四种情形,具体到P2P的应用场景中,与之可能契合的是第三款“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第四款“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就前者来说,该款规定要求代言明星已购买其推荐的P2P理财产品,而后者则是要求明星对广告是否系属虚假作出一定程度的审查,否则,代言明星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相关部门正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这应该是把代言费收入作为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但前提是P2P平台被认定为有刑事责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补充道。
上月生效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根据明星对其所代言的P2P平台的主观知悉程度,特别是明知或应当知道虚假广告情形或出借资金流向的,结合当前侦查机关对待涉众金融的倾向,代言明星存在被以非法集资类犯罪共犯追诉的可能性。”肖飒还表示,如代言人同时具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身份之一的,根据情节,其行为还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实防范金融陷阱:“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三看收益是否合理;四要防止过度借贷。”
银保监会还提到,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钛媒体APP刘萌萌综合自21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AI财经社等)
根据《网络安全法》实名制要求,请绑定手机号后发表评论
娱乐圈,懂得都懂,给钱就行,公关一下,大家当做无事发生过。只要没有人举报,理论上就没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