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合理、无歧视?浅谈华为与InterDigital案件

在华为与InterDigital的两起专利诉讼中,华为都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在技术标准下应当如何进行专利许可?一旦专利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就受到各种原则的制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近日,华为与交互数字集团(Inter Digital Group,简称IDG)之间的相互诉讼有了结果。在IDG诉华为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决华为并未侵权;在华为诉IDG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IDG违反了技术标准下专利许可的原则之一: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赔偿华为经济损失2000万元。涉案专利包括节约电能以及确保数据接收的准确性等,从判决结果来看华为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这两个案件抛出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技术标准下应当如何进行专利许可?

IDG是一家出名的专利组合和专利许可公司,持有超过19500项专利和专利申请,从2G和3G专利技术授权中获得了接近30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华为在通信领域的专利实力也不可小视,并且已经开拓大片的海外市场。在专利竞争十二分激烈的通信产业中,这两家公司发生专利纠纷的概率就大大增加了。

专利许可是一个法律问题,技术标准是一个产业问题。专利强调一个“专”字,强调一种专用权,他人使用需获得许可;技术标准强调一个“准”字,体现行业准入性,达不到标准往往不能进入相关市场。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手机充电器强制执行统一技术标准(例如Micro USB接口标准),标准中存在某公司的专利,该公司是否就可以依靠着技术标准坐收专利许可的红利呢?

并不完全是这样,因为一旦专利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就受到各种原则的制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它要求标准中的专利必须有“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RAND)”(合理和不带歧视性的条款),或者“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FRAND)”(公平、合理、和不带歧视性的条款)。这两个条款通常是互用的。

从理论上看,FRAND原则可以进行四个层次的理解:

第一,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人不以专利为手段阻止新的公司进入该行业,拥有专利的公司必须对外给予专利许可,不得拒绝许可或歧视许可。

第二,许可的条件,尤其是许可费率条款应当合理,例如与摆脱技术标准约束,行业内大多数公司的实际许可费率相比应当更加优惠。

第三,在进行专利许可时,不得以“私有条款”限制某个公司实施技术标准中的专利。

第四,不得将其他专利与必要专利进行搭售。

从实践上看,要判断一家企业是否违反FRAND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图来初步判断:

回到深圳中院的判决,法院认为IDG在中国和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将IDG授权给苹果、三星等公司的专利许可条件,与其向华为公司发出的要约条件进行对比,对华为的专利许可费高出很多,存在歧视性定价的行为。因此一审判决IDG违反了FRAND原则。

关于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许可,我去年写过一篇学术型文章,通过建模和推理,得出了两条基本结论:

  1. 在短期中,专利权人设定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降低了自由谈判的成本,增加了稳定的收益,专利被许可人在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下仍然有利可图,整个产业的收益率有所增加。

  2. 在长期中,专利权人通过递减专利许可费用降低各家公司的成本,达到新的市场均衡,能够增加各公司收益的生命周期,并提高技术标准的稳定性。

因此,对于以研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而言,技术创新除了应当积极申请专利之外,还应当积极参与到技术标准的制定中,以获得可持续的收益空间。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专利标准化”战略的科技企业来说,许可费率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效分析市场并设定合适的许可条件,才可以长远获益。而将专利诉讼作为增加专利许可谈判筹码的做法,也将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挑战。

(作者:徐明 管理学博士 上海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mail:i@lawxu.com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更多科技产业知识产权话题,请访问:www.lawx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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