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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反垄断案”落地:被罚款34.42亿元,约占年收入3%

美团反垄断调查结果的出炉,将终结外卖领域的“二选一”乱象。

钛媒体快讯 | 10月8日消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针对美团的反垄断调查终于有了结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0年境内销售收入3%的罚款,计34.42亿元。

此次处罚系继上海食派士、扬子江药业、公牛集团之后的半年内第四例“3%”的处罚,低于此前阿里巴巴销售收入的4%共计182.28亿元的处罚结果。

对此,美团回应钛媒体App称,“今天,我们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美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我们诚恳接受,坚决落实,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美团将以此为戒,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多做贡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长期研究竞争与反垄断的律师刘延喜在《中国纵向垄断协议公开案例研究报告》中的分析,在2012年4月至2020年6月之间,达成并实施的19起行政处罚案中,“行政罚款/销售额”的平均值为3.67%。而2021年至今,反垄断处罚比例超过4%的仅有阿里巴巴一家。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处罚的额度,低于市场预期的4%,远低于此前外媒预期的10亿美元。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解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美团有主动承认、主动提供证据、主动全面自查整改行为,总局考虑了美团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了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已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

2. 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6亿元。

3.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

4.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美团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799亿元3%的罚款,共计34.42亿元。

根据长期研究竞争与反垄断的律师刘延喜在《中国纵向垄断协议公开案例研究报告》中的分析,在2012年4月至2020年6月之间,达成并实施的19起行政处罚案中,“行政罚款/销售额”的平均值为3.67%。

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要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美团、拼多多等34家企业对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等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彻底整改。

以外卖市场为例,近年来,外卖平台的商业纠纷迭出,饿了么和美团双方之间互诉持续已久,双方多次被罚。尤其是“二选一”行为,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妨碍资源优化配置。同时,还削弱了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显然,“二选一”等垄断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外卖市场未来的健康发展。

美团反垄断处罚的落地以及此前对阿里的反垄断处罚,充分说明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规范、合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而美团反垄断调查结果的出炉,将终结外卖领域的“二选一”乱象。

(本文首发钛媒体App,作者|高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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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让我用一句话来形容“美团”---- 一个最缺乏真正创新的、最不像互联网公司的互联网巨头。[调皮]

    回复 2021.10.09 · via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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