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董毅智
案件背景
2019年5月,某科技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前者委托后者采购、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前者向后者支付管理费用。
也即,某科技公司提供资金,某区块链公司负责买、管、挖,最终成果共同分享。
于是在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将“矿机”放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但是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某区块链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共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发送司法建议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所涉“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某科技公司和某区块链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今年2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公众号发文公告进展。四川省发改委收到朝阳法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矿场”主体公司进行了排查和监控,据悉,该公司正委托第三方进行企业注销工作,同时处理前期“挖矿”活动各项收尾工作,预计将于2022年5月完成注销。
此外,四川省发改委第一时间致函凉山州发改委,要求清理排查相关地区和企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截至2022年1月6日,涉案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水洛河、木里河流域的集中虚拟货币“挖矿”厂址均已全面停止“挖矿”活动,设备均已清理,厂房也在加紧拆除中。
二审北京三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挖矿”行为两面性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挖矿”需要使用具有大量超计算能力的特种计算机作为“矿机”来执行特定算法并进行计算,因此矿机需要不断提升算力,对于矿场来说不仅承担着矿机的成本还有大量电力成本。
多地监管部门发布风险提示
从2013年开始,我国相关部门曾多次发布政策文件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及“挖矿”活动进行风险提示。
2021年自今年5月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针对比特币挖矿实施了全面严格管控,国内比特币产业进入了“清理关停”的寒冬。
5月21日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金融领域重点工作时提及,要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5月25日
内蒙古发改委公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6月9日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立即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通知》,要求新疆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立即责令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于该日14点之前全部停产整顿。
6月9日
青海省工信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严禁各地区立项、批复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现有的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关停,还要求坚决查处纠正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立项但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制止向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提供场地、电力支持。
6月18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的文件显示,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在川相关电力企业需要在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工作。
9月24日
在案件进行中之时,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直接指出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危害,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直接认定“挖矿”行为涉嫌犯罪
需要认识到,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直接认定“挖矿”行为涉嫌犯罪,“虚拟货币”亦如是。这句话的两面性在于,“挖矿”行为虽然并不直接被认定为违法,但“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由其展开的合同行为并不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挖矿”行为过程中仍然具有涉及违法的可能性。
例如(2021)豫01刑终315号刑事裁定书,“挖矿”行为所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原因在于私自安装设备、盗窃电力;(2021)川07刑终85号刑事裁定书显示,有些非法组织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挖矿等专业术语向普通人宣传、发展下线,事实行为属于非法传销。
还有最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大量案件中的“挖矿”平台沦落为了实控人进行诈骗的“工具”,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社会公众之间宣传最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例如(2020)陕06刑终144号刑事裁定书、(2019)闽01刑终1300号刑事裁定书。
另外还可能涉及到有关的计算机犯罪,如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等。
“挖矿”行为仍具有较强的复杂性,我国监管也正在逐步提高对此类行为的认知,但截至目前,其既不属于被法律所保护的合法行为,也并不天然违法,但其极容易成为违法行为的“表象”或者“犯罪内容”,也因此在诉诸于司法寻求保护时需要更为严谨地选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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