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支点财经,作者|王文华,编辑丨刘定文、胡馨月
5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开出罚单,远大医药被罚没款2.85亿元,汇海医药被罚没款3505.16万元。
与此同时,国内原料药行业乱象也随之进入公众视野。
远大医药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远大医药是国内知名的集化学原料药和各类制剂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药企,是上市公司远大医药集团的核心控股子公司。
处罚决定书显示,远大医药因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而被处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医药与汇海医药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据了解,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分别是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必需原料药,其成分不可替代。其中,去甲肾上腺素制剂主要用于治疗急性心肌梗死、体外循环等引起的低血压等症状;肾上腺素制剂主要用于治疗因支气管痉挛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药物等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和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
2010年以来,国内仅有两家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汇海医药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在两种原料药销售上,远大医药和汇海医药是竞争关系。
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医药和汇海医药达成并实施了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该行为排除、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竞争,相关制剂企业无法从远大医药以外的渠道购买该品种原料药,原料药供应和制剂销售受到远大医药控制,推高了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价格。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利益,因增加国家医保支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远大医药另一违法行为是: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远大医药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以来,除个别年份外,无论以产量计算,还是以销量计算,远大医药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份额都达到了100%,成为该市场中几乎唯一的经营者。
对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对其作出处罚,责令远大医药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1.49亿元,并按其2019年在中国境内销售额3%处以罚款约1.36亿元。
之后,远大医药集团在港交所回应子公司被处罚一事,表示接受处罚并根据要求组织整改,完善销售及合规体系,终止相关垄断协议等。
对于处罚是否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远大医药方面回应支点财经称,目前公司生产运营情况正常,本次的行政处罚也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远大医药案件的处罚,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专业律师孟继儒、张悦认为,处罚决定书中仅列明处罚上一年度营业额的3%,却并未说明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如何作出处罚,期待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在今后的执法中提供更明确的指向。
处罚效果有限,原料药垄断屡禁不止
一直以来,国内原料药行业存在批文数量少、市场壁垒高、需求刚性强、价格弹性弱、市场集中度较高等特点,从而容易产生垄断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大约有1500种原料药,其中50种左右只有一家企业具备生产资质,44种左右只有两家企业可以生产,40种左右只有三家企业可以生产,10%的原料药只能由个位数的企业生产。此外,还有一些原料药企业虽然具有生产资质,但不进行生产,进一步加剧生产环节的高度集中。
行业痛点导致垄断案事件屡屡发生。2020年4月,三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计被罚款3.26亿元。
2021年1月,先声药业因滥用巴曲酶原料药的市场支配地位,被市场监管总局按其2019年年度销售额的2%,罚款1亿元。
为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原料药领域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2021年11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原料药领域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过,垄断案件仍屡禁不止。2023年2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处罚决定书,东北制药因滥用其在中国左卡尼汀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的行为,被罚1.33亿元。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对支点财经表示,原料药垄断高发和行业性质相关,原料药过于集中于几家企业,容易产生垄断,以此获取超额利润。
孟继儒对支点财经表示,反垄断法解决的是“0到1”的问题,即从“不竞争”到“竞争”。解决垄断问题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强竞争,处罚能够起到的效果往往是有限的。因此,期待监管部门合理引导市场,鼓励更多企业加强创新,参与原料药行业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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