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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新规出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金融监管总局颁布新规,进一步完善非银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则与程序、推进简政放权和对外开放。

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等七章。

金融监管总局称,此举是为了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新办法涉及哪些调整

 金融监管总局介绍,《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主要分为: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今年7月,金融监管总局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调整主要集中在行政许可条件、简政放权、对外开放三部分:

在行政许可条件方面,此次修订一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同步调整机构设立、业务资质审批方面的准入标准。二是依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实施。

在简政放权方面,一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二是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三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在对外开放方面,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新办法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新办法涉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钛媒体APP对比新老办法发现: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新办法明确公司应当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要求最近2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金融租赁公司而言,新增了大型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控股股东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提升至40%等。

对财务公司而言,新办法将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调整至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中;明确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将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亿元提升至10亿元;同时,删除了财务公司应由集团母公司或整体上市股份公司控股的规定;删除了财务公司出资人的管理经验规定;全面提高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几天的资格条件:总资产由不低于50亿元提升至不低于300亿元;提高了对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控股股东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提升至40%等。

对汽车金融公司而言,新办法提高了设立的最低实缴资本5亿元;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提升至500亿元;控股股东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提升至40%;提高了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资格要求: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对于货币经纪公司而言,新办法强调,境外出资人、境内出资人最近2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新增了货币经纪公司章程中应明确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对消费金融公司而言,新办法对公司设立、出资人变更、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等方面的要求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强调消费金融公司应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要求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提升至40%;新增了公司章程中应明确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业内人士表示,修订综合了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则与程序,扩大了对外开放,是一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创新。对于今后对监管质效的提升,强化监管政策的指引具有显著意义。(本文首发于钛媒体APP,作者|颜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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