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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大幅提升,消金公司将迎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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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是准入标准的大幅提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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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体注: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财经五月花(ID:Caijing-MayFlower),作者 | 严沁雯,编辑 | 袁满,钛媒体经授权发布。

服务超3亿人的消费金融公司(下称“消金公司”)将迎新规。

12月18日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是准入标准的大幅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消金公司自身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亦由3亿元大幅提升至10亿元。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增设部分监管指标。例如规定消金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事实上,自原银监会2009年7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发布以来,《办法》仅于2013年11月经历过一次修订。时隔十年,《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

“经过多年发展,消金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征求意见稿》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如果正式出台,将使制度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进而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坚持“普应适度,惠无止境”原则,做好普惠金融、数字金融两篇大文章,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中贡献力量。

准入标准大升:3亿到10亿、30%到50%

对于消金公司而言,牌照的“含金量”经久未衰。在《征求意见稿》中,准入标准的变化备受关注——其中,消金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现行要求的最低限额3亿元大幅提升至10亿元。

这意味着部分消金公司或面临增资的要求。Wind(万得)数据显示,在全国31家持牌消金公司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的公司共有10家。另据观察,今年以来,已有三家消金公司启动了增资项目。

而对于消金公司的幕后的股东,《征求意见稿》亦提高了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具体来看,若是金融机构作为消金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对于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600亿元增至不低于5000亿元;若是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则由不低于300亿元增至不低于600亿元。

与此同时,消金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实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董希淼指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据Wind数据统计,在全国31家持牌消金公司中,目前有15家机构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50%以下。

“距离截止时间还有一定时间,不排除会有一些条款面临修改。但是从整体来看,准入门槛的提高是大势所趋。未来消金公司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资质都会发生变化。”星图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指出。

新增监管指标:杠杆率不得低于4%

自2010年首批消金公司成立以来,行业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1家开业经营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多年来创新求变的探索,为消费金融领域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目前,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发展消费金融方面,无论是意愿还是能力,都已经显著提高,且具备综合化经营和规模化客群等明显优势。同时,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已相对较高,客群下沉基本到底。”董希淼表示。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

然而在行业获得飞速发展的同时,亦有风险滋生。

“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亦对消金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七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四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压实消金公司主体责任

区别于传统银行定位在收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消金公司面向的客群较为下沉,主要为传统银行无法覆盖的长尾群体。对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具体而言,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按照规定开展贷前审查,运用信息科技等手段提升客户画像精准度,审慎评估消费者收入水平和偿债能力。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消费者金融素养一般等情况,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董希淼表示,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对于未来发展,董希淼进一步指出,建议适当放开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额度和用途限制,支持错位服务、有序竞争,填补市场和客户金融需求的空白,“建议针对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只做负面清单类的用途约束,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更好地服务个体工商户、二手车消费者等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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