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T-EDGE文章详情顶部

全球首例AIGC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案的借鉴意义在哪儿?

钛度号
AI平台可以采取版权过滤措施停止侵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互联网法律评论

2024年2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某AI平台向公众提供的AI服务中生成的图片涉嫌侵犯奥特曼的著作权做出判决,此判决成为了全球第一起针对AIGC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做出的法院判决,并且受到AI行业、法律行业的热烈关注。该案是中国司法在进入ChatGPT开启的AI时代,法律面临着诸多AI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之下,作出的重要反馈之一。

目前法律面临的诸多AI技术挑战中,最为受到关注的就包括AI向知识产权带来挑战,而在AI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中,中国已经有三件关于AI生成物可版权性相关法院判决,但AI服务提供者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AI生成物著作权侵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以及AI服务提供者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未有包括中国法院在内的法院判决,虽然美国已经有大量案件处于诉讼过程当中,但一直未有有效判决,而本次法院判决给未来AI服务提供者判断自身平台著作权侵权风险起到了提示作用。

本案中,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作为奥特曼系列的著作权人,2019年授权本案原告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被告AI公司(化名)经营Tab(化名)网站,该网站具备AI生成绘画功能。原告发现,当要求Tab生成奥特曼相关图片时,Tab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最终认定Tab网站作为AI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犯奥特曼著作权的复制权、改编权,并且由于采取的过滤措施无法保证AI无法生成与奥特曼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以及未履行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AI平台针对AIGC生成物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AI平台生成的内容由于是基于用户向AI输入的prompt(提示词)生成的,因此此前多有讨论即使AI平台生成侵权内容,也是基于用户的prompt(提示词)导致的,因此AI平台应当和UGC网络平台一样,可以适用避风港,即只有在应知或者明知著作权侵权的情形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直接认定Tab平台对其生成的与奥特曼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未来针对AI平台如果生成与第三方权利人实质性相似的作品直接构成著作权侵权将更加没有异议。

AI平台生成侵权内容应当停止侵权

在著作权侵权认定后,法律克以侵权方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针对AI平台如何停止侵权,本案开创性明确认定AI平台可以采取版权过滤措施以实现停止侵权的效果。在在本案判决前,各AI平台均已经在讨论采取何等措施可以避免其无法控制,但又有非常大概率产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案给出了非常好的解决思路,但是本案中同样认定“防范程度应达到:用户正常使用与奥特曼相关的提示词,不能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这一看似简单的要求,当特别是放到奥特曼这一类超级IP中就非常难以实现,多达50多种的奥特曼形象使得AI不产生与他们不仅不完全一样,包括主要特征相似的图片也不能产生就是一件非常苦难的事情。

因此,在本案法院判决之下,AI平台未来如果要避免著作权虽然可以采取版权过滤措施,但是如何采取可以起到无法生成实质性相似内容的版权过滤措施将进一步考验AI平台的合规能力与技术能力。

AI平台履行了注意义务将可以免于赔偿责任

由于著作权侵权认定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依据侵权方是否有主观故意,因此本案开创性地认定,将AI平台的注意义务作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故意进行认定,从而在AI平台履行了注意义务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规定,AI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建立举报机制、提示潜在风险、进行显著标识等行动,并且基于此认定AI平台的主观故意,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解决方案无疑可以大大降低AI平台方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但这一判决思路是否可以得到更多法院的认可尚需要等待更高层级的法院在其他案件中的进一步认定。

同时从实践落地的角度,即使AI平台可以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判断是否履行注意义务,从而避免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责任,但平台方依旧很难采取措施满足关键词过滤后不产生构成实质性侵权的效果的要求,从而难以避免停止侵权的责任。

AI模型服务提供者与AI模型底层模型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承担在本案中未得到解决

本案中Tab平台作为AI服务提供方并未自行研发底座模型,即并未直接使用奥特曼等形象进行模型训练,但其作为AI服务提供方,虽然Tab平台主张其并未使用奥特曼作品进行训练,依旧承担了著作权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法院并未对底座模型提供方(直接进行模型训练方)与AI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侵权责任分担问题进行说理。这还需要等待其他相关案件对此进行认定。

本案的判决说明AI时代来临之下,司法将面临着对新技术的颠覆性认定,而在新技术下产生的新的产业参与者的责任也将伴随着司法案例的不断增加日趋明细。

本文系作者 InternetLawReview 授权钛媒体发表,并经钛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和本文链接
本内容来源于钛媒体钛度号,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交流、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
想和千万钛媒体用户分享你的新奇观点和发现,点击这里投稿 。创业或融资寻求报道,点击这里

敬原创,有钛度,得赞赏

赞赏支持
发表评论
0 / 300

根据《网络安全法》实名制要求,请绑定手机号后发表评论

登录后输入评论内容

AWARDS-文章详情右上

扫描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