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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日辉: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数字金融是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金融形态。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更高级经济阶段,与之相关的各类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速度非常快,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强调的技术赋能,金融其实只是开端,数字金融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成本,是更高效地支持实体经济、服务数字经济的金融形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钛媒体注: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作者 | 欧阳日辉,编辑|刘能静 谢晶晶,钛媒体经作者本人授权发布。

欧阳日辉: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质生产力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并被列为2024年十大工作任务的首位。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而数字金融正是数字技术不断向金融领域渗透,与数字经济高度契合的金融新形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进一步延续了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精神。未来,数字金融和数字经济将融合发展、协同发展,共同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新引擎。

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金融新形态

从互联网金融(ITFIN),到科技金融(FinTech),再到数字金融(Digital Finance),我们对数字技术与金融业务融合创新的过程不断加深认识。

互联网金融是我国自主创新的概念。2014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提出和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肯定“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再次强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界定,“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2016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把互联网金融列为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要求“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部署了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守住金融安全底线。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进一步要求“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没有提及互联网金融,只是强调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稳妥处置金融领域风险。从2014年至2019年,国家层面对互联网金融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从促进发展到规范发展,再到专项整治、加强监管,探索金融创新之路。

“金融科技”第一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是2020年,要求“利用金融科技和大数据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精准性”。2020年以后,《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关于金融与技术融合的新业态,用“金融科技”替代了“互联网金融”。2020年之前,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与金融科技概念基本上是混合使用,监管层在2017年之前使用“互联网金融”,此后更多使用“金融科技”的概念。2016年11月18日,时任央行副行长的潘功胜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表示,“中国央行正在评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中国将建立数字金融的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体系”。在这个讲话中,监管层既用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也用了“数字金融”概念。2017年5月,为了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在2019年9月央行颁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中,监管层采用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6年提出的定义,认为“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核心是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等,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鉴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事件,政府对发展金融科技的态度比较谨慎。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科技监管,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截至目前,金融科技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仅出现了两次。

从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发展历程来看,金融业经历了金融业务电子化、金融渠道电子化和金融服务智能化三个阶段。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只是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诞生的一种全新的获取流量的手段而已,缺少了数据的优化、重组、再生的互联网金融,并未给金融行业带来真正意义上的蜕变。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区块链技术逐步成熟,并在金融行业产品、流程和运营中应用,金融领域开启了一个以数字技术为主要驱动力的金融科技新时代,传统金融行业的产品形式、业务流程、运行机理和组织架构都将被重塑。

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在金融严监管和互联网平台去金融化的浪潮之下,数字技术与金融行业的融合度加深,数据已经成为金融行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基于智能与生态的数字金融才是金融科技的未来,金融业态和产品创新步伐将显著加快。2019年以来,监管层逐步完成了对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治理整顿,金融创新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开启了数字金融创新发展之路,运用数字技术和金融数据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从提出“数字金融”概念以来,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提出“数字金融”概念,视同金融数字化。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这是中央高层第一次使用了“数字金融”概念。2021年7月6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强调,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良性循环等重大课题”。国家层面再次提及“数字金融”。这个阶段对“数字金融”的认识,是把其当作金融数字化或者金融数字化转型看待,与金融科技是同义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并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章节中,指出“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

第二阶段,把数字金融纳入数字经济中考虑,提出发展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服务能力。数字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既对传统金融服务提出了挑战,又给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提供了机遇。2022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将金融放在了“全面深化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部分,提出“全面加快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此外,在“着力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中要求“规范数字金融有序创新,严防衍生业务风险”,明确使用了“数字金融”概念,把数字金融看作一种金融业务形态,并以加强监管为主导方向。2022年1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数字金融”概念,强调“构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数字金融新格局”“积极发展产业数字金融”。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要求将数字元素注入金融服务全流程,将数字思维贯穿业务运营全链条,注重金融创新的科技驱动和数据赋能,部署高质量推进金融数字化转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

第三阶段,数字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随着产业互联网发展,企业端数据被采集起来,从而将实体经济引入数字金融生态,使产业数字金融应运而生,开辟了新的市场。近年来,金融机构积极发展产业数字金融,打造数字化金融服务平台,推进开放银行建设,加强场景聚合、生态对接。例如,金融机构依据各地发展机遇与比较优势,探索打造绿色产业数字金融、跨境产业数字金融、科创产业数字金融、乡村产业数字金融等特色模式,实现差异化市场竞争。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把数字金融作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对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成为数字中国建设和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央的部署,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

数字金融的发展要根植于数字经济、服务于数字经济。数字金融发展需要的数据要素来源于数字经济,做好数字金融这篇大文章,需要在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推动数字金融与数字经济的有机融合,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双轮驱动,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数字化进程中,数字金融只有与实体经济和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才能延长产业链条、丰富应用场景、拓展新兴市场,不断催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数字金融可以助力推动实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数字金融的内涵与基本逻辑

关于数字金融尚没有统一的概念,国内大致认为数字金融是互联网金融之后的金融形态。裴章凯、詹庄影(2002)较早基于商业银行信息化提出了“数字金融”概念,构建跨系统内联网互联平台,形成金融技术密集、营销灵活、管理协调的智能网络系统。2013年10月,西南财经大学等单位主办了“数字金融与网络安全研讨会”,与会者提出,数字金融是建立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是现代信息企业向金融企业渗入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此后,学界开始重视和研究数字金融,但多数学者将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混合使用,并没有严格区分三者的关系。比如,黄益平(2017)认为,数字金融这一概念既包括一些新兴的从事金融交易的互联网公司,也包括利用数字技术来支持金融交易的传统金融机构。

虽然数字金融目前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但已有文献对数字金融概念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数字金融涵盖所有产品、服务、技术及基础设施,让个人及公司可通过数字技术获得支付、储蓄及信贷等服务。数字金融泛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及其他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笔者认为,数字金融是金融与科技结合的高级发展阶段,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笔者将数字金融界定为,持牌金融机构运用数字技术,通过数据协作和融合打造智慧金融生态系统,精准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和智能化的金融服务,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金融形态。数字金融业务模式和业态在不断进化之中,目前主要包括数字货币、数字支付、互联网贷款、数字信贷、数字证券、数字保险、数字理财等金融业态。

从定位上看,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都强调技术革新对金融的赋能作用,两个概念大致相同。数字金融泛指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利用数字技术、深挖金融数据,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完成支付、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的新型形态。这个概念与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定义的“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定义的“金融科技”看似相似,但互联网金融更多地被看作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而金融科技则更突出技术特性。相比较而言,数字金融这个概念更加中性,突出技术和数据应用,所涵盖的面也更广泛一些。笔者认为,数字金融是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金融形态。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更高级经济阶段,与之相关的各类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速度非常快,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强调的技术赋能,金融其实只是开端,数字金融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成本,是更高效地支持实体经济、服务数字经济的金融形态。

当前,数字金融已经渗透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数字银行、数字货币、数字支付、数字供应链金融、数字普惠金融、数字保险、数字证券发行等是我国金融机构实现数字金融创新的主要切入点。正如两百多年前,英国金融革命不断为工业革命注入资本燃料和动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正在迎来一场数字金融革命。但是,对数字金融及其监管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理论研究动态落后于实践的创新发展,行业发展动态亟需梳理和分析,对数字金融如何影响和服务实体经济缺乏深入研究,亟需深入探讨运用数字技术监管数字金融的措施和政策。

促进数字金融与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们需要深刻汲取金融监管的历史经验,正确认识现阶段金融形势,持续完善权责一致、全面覆盖、统筹协调、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未来,数字金融在金融数据和数字技术双轮驱动下,金融业要素资源实现网络化共享、集约化整合、精准化匹配,进入英国演化经济学家卡萝塔·佩雷斯“技术—经济范式”的金融与经济协同发展阶段,实现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一,数字金融扎根实体经济,服务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合规经营、回归本源将是未来数字金融发展的基本导向。一方面,金融科技将为各类型数字金融企业平台开展业务,丰富产品服务类型,产品渠道;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科技将为监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从而改变过去事后监管、处罚为主向事前监督和预警方向发展。

第二,不断完善数据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政府数据有序开放共享。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四梁八柱”中的“柱”,是金融体系的底盘。建议进一步健全数字金融发展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数据确权、定价和交易机制,为数字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根本的基础。当前在我国由于政府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不统一、开放规范不健全、顶层设计不完善,海量政务数据处于沉睡状态,无法更有效地发挥价值和作用。因此,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政府数据规范有序开放共享,探索向包括数字金融平台在内的各类型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从而为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

第三,建立透明化可预期的监管制度,构建更加强大的线上监管平台。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继续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着力构建常态化线上金融风险预警监测机制,运用监管科技持续提升跨部门、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央地和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加强金融风险宏观监测和提高数据处理能力,形成监管科技对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

第四,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薄弱,理性参与金融活动的能力还有所欠缺。大力发展数字金融必须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加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推动金融机构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建设和实行金融消费投诉与业绩的关联等,加强行业自律,扩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升其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①裴章凯,詹庄影.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打造海南“数字金融”[J].海南金融2002(9)。

②张坤.聚焦数字金融安全与监管——数字金融与网络安全研讨会综述[J].银行家2013(11).

③黄益平.数字普惠金融的机会与风险[J].金融发展评论2017(8)。

④郭树清.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A].《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C].人民出版社,2020:287-294.

⑤陶玲.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设计和效应分析[J].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2020(7).

本文系作者 欧阳日辉 授权钛媒体发表,并经钛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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