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林海(688069.SH)公告披露了全资子公司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玉溪德林海”)和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江川区水利局”)之间官司的一审结果——判决要求玉溪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资金1.01亿元及截至2024年7月5日的资金占用费130.3万元,并以未返还资金为基数按相关利率计算自2024年7月6日起的资金占用费;驳回玉溪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驳回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德林海方面并不认可,其代理律所也提出了三点异于判决的看法,同时,玉溪德林海也表示将尽快提起上诉。
官司最终的结果暂时无法预判,而在双方的官司中,一个重要的关注点就是对于目前整湖治理上对于绩效付费商务模式的认知(风险自担、绩效考核,达标付费),有资深环境保护人士表示:“这并不代表按照绩效付费的环境治理模式在国内没有市场,因为目前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正常的商业环境,都在积极探索和推广这种高效模式。”
欲上诉追要合同款项
事件还要追溯到几年之前,2019年9月玉溪德林海和江川区水利局签订了“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合同” ,并就项目内容、验收条件、合同费用、付费方式及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德林海方面表示,项目在2020年2月完工,并根据合同要求于4月30日通过了江川区水利局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至今运行良好。
前期,根据江川区水利局委托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阶段性技术审查评估报告,合同约定的第一、二阶段治理目标均已实现,玉溪德林海也拿到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
2023年9月,经过检测上述项目第三阶段的目标也在2022年12月实现,达到支付合同第三期付款条件,按约定应该在2023年1月1日支付。
但至今玉溪德林海不但没有拿到第三期的款项,根据法院的一审判决,还要求玉溪德林海返还多支付的资金1.01亿元及截至2024年7月5日的资金占用费130.3万元,并以未返还资金为基数按相关利率计算自2024年7月6日起的资金占用费。
对此,为玉溪德林海代理案件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于该判决有三点异议: 1、一审法院无视采购文件、谈判文件和中标通知的规定,主观推定“原告接受以审计结果确定价款的定价方式”系错误认定;2、案涉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款项结算已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不应且无需以审计局作出的行政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以招标文件为准。
所以,德林海也在公告中披露玉溪子公司将尽快提起上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及股东利益。
绩效付费模式成行业趋势
或许当地法院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有着自己的裁定标准,但是在资深环境保护人士看来:“这并不代表按照绩效付费的环境治理模式在国内没有市场,因为目前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正常的商业环境,都在积极探索和推广这种高效模式。”
事实上,今年8月《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也提到,“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
实际上,德林海也一直在推进绩效付费的整湖治理模式(风险自担、绩效考核,达标付费),云南星云湖项目本来是一个很好的一次尝试。据了解,德林海还没有参与到星云湖项目之前,当地相关部门也曾经用过不少办法进行治理,但都收效甚微。德林海原位深井压力控藻成套装备具备多项不可代替的专利,德林海公司是灭藻深井技术的研发单位、专利持有人,具有唯一性。根据云财采【2018】18号第二项第(4)款之规定“新购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这也是德林海成为单一采购来源的主要原因之一。
与此同时,从德林海方面了解到,此前和江川水利局之间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他们对玉溪德林海的治理成果也表示了认可。
正是基于在星云湖项目取得的成绩,德林海还将绩效付费模式复制到了江苏苏州部分水域的环境治理中。
公开资料显示,德林海在2022年10月承建竣工交付的“高藻期苏州城区水源保障工程(西塘河)项目”(以下简称“西塘河项目”)于2023年4至10月高藻期运行期间,各项指标数据均满足考核标准。随后,项目业主方也在完成了绩效考核和验收之后,顺利支付了1.48亿元的合同金额,这也再次验证了德林海的绩效付费商业模式。
根据公司近日披露的2024年前三季度数据,公司新增在手订单3.1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约207%。
“对官司的结果暂且不谈,仅仅对于环境治理中绩效付费模式的发展,目前看来还有一段路要走,此次事件我觉得值得引起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指出,“因为按照目前国内外环保治理的一个发展趋势来看,按照绩效付费的模式肯定是趋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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