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事件后,建议腾讯建立相应的快速发展产品保护制度,在公司层面定期评选快速发展产品并由知识产权部门加强保护。
近期,多家媒体采访笔者关于腾讯微信商标被第三方抢注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综合相关新闻报道,事实如下:北京某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在第38类提起“微信”商标申请,而运营微信产品的腾讯公司申请商标的时间为2011年1月24日,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腾讯公司的“微信”申请被商标局初审驳回。而北京某公司的商标申请也部分被商标局驳回,部分被提起异议。目前,腾讯的明星产品微信在其主打类别——38类处于无注册商标保护状态。
问题还不止于此,笔者发现,腾讯公司只在9、38类上申请了微信商标,而其他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并未申请,导致目前微信名称在多个重要类别失守。粗略检索,就发现涉及在线广告的35类(11年6月申请),涉及金融的36类(11年7月申请),涉及在线游戏的41类(11年5月申请),涉及程序设计、网站、数据交换的42类(11年6月申请)均被第三方完成商标注册。毫无疑问,上述注册将大大削弱腾讯对于微信品牌的控制并对产品的进一步发展有潜在威胁。作为目前从事商标保护并曾在互联网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想借这个案例和大家共同探讨下应如何解决互联网企业商标管理的难题问题。
一、新产品发布的流程问题。
此事很可能与腾讯公司流程设计存在问题有关,这点上笔者有切身体会。2005年底,盛大在某电子产品展发布了盛大盒子相关的三个产品:盛大盒子EZbox,盛大易宝EZpod,盛大游戏机EZmini。但产品发布前,并未通知管理部门,导致部分相关产品的域名当天即被抢注,无法挽回。事故发生,笔者所在的知识产权部当然有责任,但产品研发高度保密,事先我们确实不知道。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们做了如下补救:
第一、补充申请了相关产品商标。
第二、从其他部门那里接管了域名申请,实现域名、商标同步申请。
第三,制定了公司的商标、版权、专利的管理制度,要求新产品上线前必须由知识产权部会签。
第四,对全公司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笔者上个月得知,2005年笔者做的培训PPT文件目前还在上海多家网络游戏公司法务部作为培训参考教材流传。
如果笔者在腾讯公司知识产权部任职,一定也会面临商标管理问题挑战,这是一家有成百上千款产品且每月都有新产品上线的互联网企业,管理责任非常重大。一不留神就会出事故,作为市值数百亿元的上市公司腾讯应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但不知为何,碰到微信这样能统治移动互联网的产品时商标申请居然晚了几天。百度百科介绍的微信上线时间是2011年1月21日,但商标申请时间是1月24日,而且此前产品肯定会内测,内测期间品牌就会泄露。
二、海量产品申请的精确匹配问题。
除了不出错的问题,还有怎么把工作做好的问题。一般而言,每个公司都有自己通用的商标申请表格,上面有10款最常用商品和服务范围,但腾讯公司的成百上千款产品,每个的功能、服务对象都不同,如果申请商标时都选择通用商品,显然不能达到精确的让产品受到保护的目的。盛大以前有个加密产品,最初申请商标时选的产品和公司网游产品申请相同,但发现有品牌侵权时发现原先的申请不包含加密产品,只能重新申请。但如果每款产品都精挑细选,知识产权部门的人员规模又不一定能支撑这样的需求,即便是腾讯这样的超大规模企业,如果外包给商标代理企业,又有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
此外,商标局的申请目录也在不停更新,如何让公司申请匹配到最新更新的产品新产品和服务也是一个问题。比如,2012年12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根据最新版的尼斯分类更新了很多可以申请商标的产品,与腾讯公司有关的就包括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第28类的游戏机控制器,第38类的提供在线论坛,第42类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等。
三、商标保护和产品发展同步的问题。
笔者2年多前写过一篇研究腾讯商标的文章《腾讯商标申请策略的法律启示》,其中提到,“腾讯公司的重要商标全部45类申请,一些产品的商标则精准的选择了相关的类别”。但问题是,产品有个发展过程,一些本来不起眼的产品可能发展为明星产品,此时,企业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要跟上,否则也会出问题。
2011年微信刚起步,腾讯公司为其申请第9类和38类商标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随着其迅速发展,由一款手机上的即时通讯软件发展成一个移动互联网的平台级软件,此时商标保护就应该跟上产品发展,但遗憾的是,腾讯未对其进行45类商标全注册。导致业务开通几个月后电子商务、游戏、在线金融等重要类别被第三方抢先申请,而且在抢注商标进入公告期时也没有提起异议。这不是个人问题,而是制度缺失。业务部门专注于产品发展,不会知道商标申请还有那么多门道。而作为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日常工作千头万绪,忙于各种打击盗版、诉讼、同行博弈,未必能顾上对某款产品的加强保护,所以就造成了保护死角。本次事件后,建议腾讯建立相应的快速发展产品保护制度,在公司层面定期评选快速发展产品并由知识产权部门加强保护。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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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微信刚起步,腾讯公司为其申请第9类和38类商标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游律师肯定没看钛媒体的报道,http://www.tmtpost.com/7348.html,早在2010年,微信商标已被山东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了,那时候还没有微信,而是这家山东公司也做了一款叫微信的通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