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霄雲的翻唱,侵权华晨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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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

文 | 音乐先声

这两天,关于黄霄雲翻唱侵权华晨宇这事,两边粉丝在网上吵了好几天了。

昨天,华晨宇工作室也亲自发声,经过一天的主动沟通,但双方并未达成有效共识。同时也表明了自己的立场:避重就轻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拒绝音乐版权擦边行为;希望音乐作品能够多一些纯粹原创,少一些模糊“借鉴”。

简单回顾一下事件来龙去脉:3月11日,黄霄雲发布了发布了《烟火里的尘埃》的翻唱版本,相比最初的录音师版本,她在最后加了一段几十秒的吟唱。但3月底的时候,她演唱的这个版本被华晨宇粉丝揪出来,说吟唱部分侵权了华晨宇在《歌手2018》第五期《孩子》live版的吟唱片段。而黄霄云方拥有的是《烟火里的尘埃》原曲的使用版权,而非《孩子》live版的使用版权,构成侵权。

3月31日,黄霄雲工作室也发布了声明,提到获得了华纳版权的许可,但对于吟唱部分的版权争议、改编授权的细节没有做过多解释,这也导致这份声明没有起到平息争议的效果,争吵还在持续。

在我看来,既然词曲部分拿到了版权代理公司的授权,那么判断到底有没有侵权,核心就在于华晨宇的那段和声是否构成独创性,形成独立版权。然后才是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那么,到底怎么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呢?我这里只提供一些参考标准,不下结论。

· 独创性标准:若合声部分具有独特的旋律编排、合声设计或创造性表达,而非简单的重复或常规伴奏,则可能被视为独立作品,复杂的多声部编配或标志性的和声段落可能满足原创性要求。          

· 简单和声不构成保护:若仅为单音和声、三度音程跟随主旋律等基础形式,通常缺乏独创性,无法单独受保护。  

比如,皇后乐队的《Bohemian Rhapsody》中复杂的合声编排,一般被认为单独使用需要授权;但在大多数流行歌曲中,简单的合声伴奏通常被视为原曲编曲的一部分,无法形成独立版权。

那有的人就会说了,即便是编曲,也会涉及侵权吧?

首先在国内呢,编曲目前没有版权的,一般只拿劳务费。对比版权保护更完善的美国,编曲人通常也不会自动获得编曲的版权,只有在编曲足够“创造性”,并获得原作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演绎作品/派生作品(Derivative Work)注册版权。

具体到黄霄雲和华晨宇的侵权争议,个人倾向认为,两段吟唱还都是在《烟火里的尘埃》原曲的和声框架内的演绎。当然,华晨宇的设计更复杂一些,有一个男女声的对话,听感更丰富。    

也就是说,不论是按照著作权侵权还是美国版权法视角下的编曲侵权的角度,要认定黄霄雲的翻唱涉及侵权,都需要“独创性+实质性相似”两个条件都能达成。

但在现实中,如果拿到了词曲翻唱授权,翻唱的时候加几句类似吟唱这样的设计,一般不会被追究,顶多私下打个招呼,这事就过去了。

最后,你认为黄霄雲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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