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近日杭州一公司称打车软件“嘀嘀打车”涉嫌侵权其第9类“嘀嘀”注册商标权,嘀嘀打车的软件运营公司目前没有回应,但笔者经初步检索发现,嘀嘀打车的商标风险远不及此,该软件运营公司在多个软件功能有涉及的类别都没有申请商标,此事暴露出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具有普遍性的商标保护问题,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移动互联网的不同类别商标冲突问题。移动互联网的一个特征是O2O(Online to Offline),很多移动应用往往具备线上和线下多个产品和服务的商标类别的特征,此时,应用如果只申请注册单个商标类别就会发生法律风险,最近就有两个这方面的案件:
1、微云商标案:一上海公司起诉腾讯的微云服务侵犯了其第42类“微云”商标权,但腾讯其实申请了第9类的微云商标权;(详情见《腾讯商标又惹麻烦了,这一次是“微云”》)
2、115网盘商标案:邯郸一公司投诉广东115公司115网盘服务侵权其第9类“115“商标,但115公司实际持有该第42类的“115”商标(该案笔者为115公司处理和苹果、谷歌等公司应用市场投诉的相关事宜)。
再来看嘀嘀打车软件,应根据功能申请商标:
个案的是非曲直自有由司法机关评议,本文主要谈企业应怎样规避类似商标法律风险。作为商标律师,笔者认为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涉及的功能确定申请商标的范围,比如,就嘀嘀打车这个应用程序,其至少包括如下功能:
1、 地图服务:应用使用者可以看到周边的地图;2、 应用程序:打车软件是一个可以下载的应用程序;
3、 经纪功能:对出租车驾驶员和打车用户而言,打车软件是一个中间商,可能涉及经纪功能;
4、 广播功能:打车用户的语音通过打车软件的系统向周围的出租车司机进行广播;
5、 预定和确认信息传送功能;
6、 出租车预定功能;
7、 应用程序更新的服务功能。
嘀嘀打车应用程序涉及的商标产品和服务
根据笔者在国家商标局数据库的检索,目前嘀嘀打车软件所在公司申请了第9类的“嘀嘀打车”和“滴滴打车”两个商标。值得肯定的是,嘀嘀打车把谐音的“滴滴打车”也申请了,但他们的申请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涉及软件大部分功能的商标类别。嘀嘀的竞争对手“快的打车“目前申请了9、38、42三个类别的商标,也不够。根据国家商标局2014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笔者认为嘀嘀打车应用程序至少涉及如下6个商标类别,不一定每个都很精准,但基本都是有关联的:
商标大类 | 商标小类 | 产品名称 |
第9类 | 0901 | 已录制计算机程序 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
第16类 | 1606 | 地图 |
第36类: | 3605 | 经纪类 |
第38类 | 3801 | 无线广播 无线电广播 |
3802 | 信息传送 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 | |
第39类 | 3901 | 运输经纪 运输信息 运输预定 |
3903 | 出租车运输 | |
3904 | 导航 | |
3911 | 旅行预定 旅行座位预定 | |
第42类 | 4220 | 计算机软件更新 计算机软件出租 计算机软件维护 |
4221 | 地图绘制服务 |
部分类别商标有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如何处理?
上面提及了很多类别,理论上打车软件公司都应该申请,但如果实际操作经常会发现,好的名称往往在很多类别上已经有了在先的申请或者注册,此时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是笔者来处理这个问题,会提醒客户注意如下问题:
1、关注核心类别。虽然商标有很多类别,但从功能出发,也有核心类别和非核心类别的区别,应当重点关注核心类别是不是有在先申请或者注册;
2、关注是否另有途径取得商标。即便有在先申请,是不是可以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取得商标?类似的办法实际不少:比如购买在先商标;比如关注在先商标申请或者注册是不是覆盖了全部的小类,我们经常发现看似已经被申请的产品类别实际在小类上操作空间很大;再如对在先商标向商标局提起进行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等,自己同步进行申请,不过这个可能引发商标权人起诉你的法律风险,要慎重决策;
3、关注风险评估。即便有在先注册商标,在先商标持有人会不会对你进行诉讼也是一个问题。很多公司虽然持有商标,但如果经营范围是不同的领域,此时你使用商标不侵犯其利益,被起诉的概率就不会很大。
好的品牌对企业非常重要,因此,很多时候即便有法律风险企业也会愿意冒险使用。但企业还是应当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先行评估法律风险、并做相应预案,心里有底后再进行决策,否则就是盲目冒险。最后,对处于野蛮生长阶段打车软件企业而言。还是要提醒一句:别光顾着烧钱补贴用户,也要关注一下自己的品牌保护和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Email: yytbes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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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嘀嘀的文略多啊……软文攻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