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场外加密货币借贷平台RenrenBit(人人比特)的负责人赵东于24日凌晨被警方拘留,但带走他的究竟是杭州警方还是盐城警方并无官方渠道加以佐证。根据各方所收集到的消息,此次拘留与OTC场外交易密切相关,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继“冻卡潮”后,此次事件再次引起大家对OTC场外交易法律风险的重视,在监管趋严的风口上,场外交易需慎之又慎。
被拘具体细节尚未披露
赵东在偶然与区块链结缘后踏入币圈,成为比特币、区块链的忠实信仰者,在币圈中经历了从盈利1亿多到亏损6000万再到两年内结清债务的跌宕起伏。现身为RenrenBit和DFund股票基金的创始人。
此次被拘事件被传的沸沸扬扬,7月2日,RenrenBit通过星球日报发声,表示由于处于冻卡监督风口,北京某OTC团队因涉嫌诈骗资金交易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取证。而赵东本人并未直接参与交易业务,系主动配合调查。面对不断的质疑,赵东本人至今未在社交媒体上进行任何澄清,具体细节无法探知。
监管趋严,OTC场外交易风险多
加密货币凭借其去中心化、匿名性以及易变现的特性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交易选择。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提示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风险,同时否定了其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其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交易流通。但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私人间对加密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在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越来越多的判例也对加密货币在个人间的合法买卖予以肯定。因此,对于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赚差价的OTC交易商来说,其所从事的正常的加密货币买卖行为一般而言并不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亦不触及洗钱、非法经营、盗窃、诈骗、传销等刑事犯罪。
然而,加密货币的隐匿性被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所利用,逐渐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天然通道,场外交易自然成为警方关注的重点领域。今年3月已发生冻卡的先例,6月冻卡潮在东莞爆发,参与OTC交易的上千张银行卡均遭到冻结,OTC交易商损失惨重。
对OTC交易商来说,即便在合法领域内进行着正常的买卖活动,若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黑钱的流入流出变相提供通道,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该罪也是场外交易商唯一会涉及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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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难看到,构成此罪的一个明确要件为“明知”,若OTC交易商明知对方购买加密货币的自己为犯罪所得,仍与其进行交易,则构成犯罪。一般而言,交易双方都不会主动询问对方的资金来源,即便问了,对方也未必会坦白。但这并不能成为不构成“明知”的挡箭牌,我国司法解释中对“明知”规定了专门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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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若发现交易对方收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协助他人在多个账户间频繁划转大额来源不明资金、帮助熟人转移与其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资金的,仍坚持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清晰的知道对方资金的真实来源,都构成“明知”。
此次事件的发生也给OTC交易商提了醒,警方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正在加大,场外交易作为敏感地带是警方关注的重点,交易商对于资金来源的审查不严极有可能会触及犯罪,为避免违法犯罪风险,应尽可能的提升风险意识,短期内尽量避免大额且频繁的场外交易活动。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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