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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印发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钛媒体App 12月27日消息,银保监会印发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等级和档次设置与核心要素评级一致,从1至5分为五个等级。其中,1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2级、3级和4级分别细分为A、B、C三个档次。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办法》在保留外国银行分行评级基本框架的同时,在要素的权重设置、等级划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优化。一是调整四大评级要素的权重分配。将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四大评级要素在核心要素评级中的权重调整为40%、30%、20%和10%,从而提高合规性在评级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完善特别调整事项的设置。在特别调整事项中,除了原有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可额外扣分外,还增加了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经营战略调整导致风险急剧上升等额外扣分的情形,从而进一步完善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并适当提升监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完善评级细分等级。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将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1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档,并在分值划分方面略作调整,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基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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