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小贷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

钛媒体App 1月17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二)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三)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四)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五)向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六)其他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发现其委托的机构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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