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指引公布之日前法院已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无需适用第七条转增比例限制及第八条股份定价相关规定

钛媒体App 3月14日消息,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公布之日前,法院已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无需适用本指引第七条转增比例限制及第八条股份定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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