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A股市场上演独立董事“辞职潮”。据不完全统计,11月12日以来,已有17家上市公司密集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公告。
分析认为,“辞职潮”或与此前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一审判决独董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今年9月和10月,独董辞职量分别为31家和36家,意味着早前单周平均8家上市公司独董辞职,而康美案后数量实现翻倍。
不过,有数据显示,若从今年5月开始看,独董离职数并未出现增加。同时,与往年同期相比,亦未出现增加: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8日,共有17家上市公司有独立董事辞职;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8日,也有17家;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8日,则有9家。
康美案5名独董被追责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向5万余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时任“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照过错程度被要求承担20%、10%、5%不等的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公司的5名独立董事。
其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三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张平两人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
对于每个人的具体赔偿金额,“并非平摊,也非按比例执行,谁有钱就执行谁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对证券时报表示,这意味着,李定安、张弘、江镇平、郭崇慧、张平五名独董可能需要共同承担3.68亿元的赔偿责任,但具体赔偿金额或需协商解决。
而在如此巨额的连带责任之下,5名独立董事在康美任职期间获得的报酬却不高——
公开资料显示,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来自学界,均在知名高校任教,江镇平则来自业界,现任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作为康美独立董事,他们的年薪多为税前12万元/年。
值得注意的是,整个行业薪资普遍不高,Wind数据显示,A股上市公司独董中,年薪超10万的仅4000多人,占比不足三成。甚至有人年薪仅百元,如广宇发展独立董事李书锋、翟业虎2020年获取薪酬均300元,ST贵人王商利年薪500元。
投融资专家许小恒对北京商报表示,领取较低薪酬但却要承担较大赔偿责任,康美药业一案给A股独董敲响了警钟,这是近期独董上演“辞职潮”的原因。
而这背后,却是上市公司独董机制的困境。
“不独也不懂”的现状
1993年,青岛啤酒在香港和上海同步发行上市。按照香港证券市场的规定,青岛啤酒聘请了两名独立董事,从而成为第一家设立独董的境内上市公司。而在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董制度的正式推行。
关于独董的职责,上述意见中提到:
独董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且,在独董的设置上,证监会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也就是说,独董在公司的重要意义就是既“独”又“懂”。懂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不受公司管理层利益左右,进而帮助二级市场在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以外,对上市公司进行再次监督。
而事实上,在国内落地20年来,独董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据了解,现行的独董的提名选任制度中,独董提名权主要是掌握在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手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独董,不由中小股东提名,现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方式无法产生可充分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
有报道指,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大股东或管理层通过私人关系选聘的,在一定程度上把本该承担监督责任者与监督变成了同一批人。同时,有些独立董事还担负着为上市公司背书、吸引资源、带来名声的“私活”,加上要从公司而不是从第三方处领取津贴,很难在经营管理中起到独立监督、客观建议的作用。
除了“不独立”,独董“不懂事”的现象也很普遍。有数据显示,约九成独立董事平均每年每家上市公司工作时间在20天以内,扣除独立董事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时间外,77.33%的独立董事每年在每家上市公司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8日。
据中新经纬报道,一位从某福建上市公司辞职的不愿具名的独董表示,独董是一份兼职的工作,只是拿点薪酬,不能持有公司股份。“可以说是‘花瓶独董’吧,主要是给董事会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以供决策。”
如今,随着康美案落地,“辞职潮”蔓延,业内分析认为,这种不正常的独董现状或将被改变。
辞职的独董将更多?
据界面新闻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经过康美案,部分独立董事或许发现自己缺乏履职的能力和条件,且本案独立董事承担的民事责任远高于收益,“辞职潮”反映出独董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在觉醒。他预计,辞职的独立董事将会更多。
不过,从法律上来讲,独董并不能通过辞职或借口不知情来逃避责任。现任4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历任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财新专栏作家尹晓冰发文:现行A股独立董事制度规定,辞职后必须要等到新的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产生才能离职,不是一纸辞职报告就可以离职的;离职也不可以免除任职期间的责任,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对任职期间的渎职行为因已经辞职就豁免。
“不知情没获利对一个履职就必须知情并领取津贴还签字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独立董事而言,你自己觉得是一个好的免责理由吗?”他还指出,购买职业保险的做法也并不能保独立董事平安,因为一般的董监高责任险不能覆盖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的民事赔偿义务,何况很多保险首先约定不对董监高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赔付责任。
“各方应当借康美案这一契机反思独董制度向何处去,现在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婷、夏东霞律师表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对外部独立董事的功能、作用的认知投射到实践中,的确很难用一句“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负有相同的忠实、勤勉义务”来形成对其归责的判断。故对于上市公司普通董监高、尤其是外部董事的责任追究应当谨慎,不宜作泛化处理。在这一问题上的思考和制度建构,应该还有比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启祥则认为,单说制度建设层面,目前的规则对独立董事的权限与履职、责任和义务,其实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和清晰的安排,制度建设已经比较完善了。“我理解现实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更多还是在执行层面。一是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真从公司治理层面实际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更加需要他们开放地欢迎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和问询等,并提供履职保障,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二是一些独立董事,本身或怠于行使权利,或抹不开面子,或不具备履职能力,使得制度虚设了。”
如果未来要从制度上优化,他建议从四方面考虑:一是对独立董事任职进行强化;二要合理提高独立董事的薪酬。第三,可以考虑监事会和外部董事的联动;第四、要鼓励和推动独立董事发挥作用,也要为他们履职提供合理的保障,比如强制性的董事责任险。
(钛媒体App编辑刘萌萌综合自中国基金报、中新经纬、中国证券报、界面新闻、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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