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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观黄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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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还没有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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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的兔死狐悲(一)损誉罪——媒体职业监督风险陡增
不掺杂利益、符合基本事实,本是媒体记者对自己最好的保护,但如果不是以商业贿赂罪,而是以损害商誉罪判定,必将使损誉的罪名被滥用于舆论监督报道,这种保护将不复存在,先抓后审这种程序不公也还将在媒体记者身上出现。这是中联重科损誉案真正带给媒体记者的忧虑与恐惧。
经观黄利明
· 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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